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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说声道歉,非得经法院调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00:19 红网

  有媒体记者8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近日经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原告、河南籍公民任诚宇、李东照赔礼道歉,原告任诚宇、李东照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表示谅解,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月9日新华社)

  笔者还清晰的记得大横幅当时引起不小的争议,特别是河南藉的网友几乎到了义愤

填膺的地步。他们认为这绝对是一种地域歧视,感情上不能接受。诚然,即便我不是河南人也会上火的,凭什么就专抓河南人?不管是深圳警方主观有没有这么想过,但客观上已经形成一种印象,何况经济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歧视在我们生活中确实存在着。

  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辖区存在“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前提下,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在其辖区黄龙塘市场附近的大街上悬挂了“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字样的横幅。此事引起了河南籍人士的不满。4月15日,河南籍郑州市民任诚宇和李东照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的行为侵害了二人的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此案本出于一件小事,应该说,属于经办人员全局意识和语法逻辑水平层面上的缺失,并没有导致受侵害一方任何实质利益上的损失,本不该走到打官司这一步。前些年全国公安系统开展了大练兵,提高警察的逻辑思维和文字归纳能力也是增强综合素质的应有之意。打击罪犯,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是警方的职责,我们深知深圳特区警察在打击犯罪上的付出不比其他地方警察少,也相信深圳警方只是针对在深圳河南籍人员犯罪率高的情况提醒市民,主观上没有歧视意识,但从横幅的字句上看,具体经办或审核人员在语言逻辑方面确实欠缺,其本意没有完全表达出来,反而引起误解。似乎除了河南籍的犯罪分子该坚决打击而非河南籍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可以宽容。这不能不让人担心,这样的警察在破案过程中如何能判断证据,进行缜密推理,最终破获案件,打击犯罪呢?

  当然,事情既然已经出了,媒体也报道了,公众也关注了,深圳警方当时就该有个态度。依我看,解铃还需系铃人,一是纠正,二是道歉。通过媒体跟踪报道一下纠正的情况,同时向河南人道声歉,表示今天加强学习教育,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这本是很有面子的事情,使一件坏事转化为好事,但深圳警方偏偏就没有做。这不,河南人不让了,打起了官司,末了法院出面调解还是要道歉,这宁倒酱缸不倒酱架子的事,除了坚持一段时间虚荣的“自尊”,又有什么意义呢?

  说声道歉就这么难?笔者知道,从法律的民事责任原则上讲,道歉就是一种对被侵害人挽回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执法部门因为自身失误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通过一定形式和渠道向当事人道歉,以及时挽回影响,恢复名誉。深圳警方反应迟缓的原因可能是出于没有构成针对某个个体侵害事实这样一个思维定式,更多的可能是执法部门“门朝里”、赔礼道歉伤面子的惯性思维在作祟。

  笔者认为,不仅是深圳警方,推而广之,人民警察都应该从此事中吸取教训,某一时期重点打击某类犯罪活动是警方掌握的情况,如有必要可以用通告公告等适当方式提高市民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但应杜绝歧义标语的出现。与此同时,在今天的执法活动中再遇到类似情况,及时主动担责,该道歉的道歉,该处理的处理,既是执法为民宗旨的体现,也是对警察职责的一种尊重。何必硬端着个臭架子放不下,当起了被告,耽误精力,又脸上没光呢?

  (稿源:红网)

  (作者:梁江涛)

  (编辑:实习生:万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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