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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颁奖将按三倍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01:43 京华时报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修改

  本报讯(记者郭鲲)昨天,国家科技部公布了新修改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社会力量设奖在评审和奖励活动中向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收取费用的,可按所收费用的3倍罚款。

  新《办法》规定,如果颁奖单位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科技奖项登记管理机关除了将没收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外,还将处予所收费用1倍到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会撤销该奖项。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项,在进行推荐和颁奖之前,必须首先征得候选人、候选单位以及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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