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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校规应尊重“国法”而非“家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06:00 光明网
王晓渔(上海学者)

  春节过后,各大高校陆续开学,不管春运如何紧张,大学生们都千方百计地准时返校。武汉大学和中央民族大学极少数在期末考试中作弊的学生却告别了新学期和老同学,因为他们受到了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考试作弊的大学生需要受到惩罚,这毫无疑问,可是如何惩罚,目前来看颇有争议。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在处罚作弊大学生这一问题上,校规应尊重“国法”而非“家规”,但现实情况常常与之相反。

  天津、郑州、广州等地都曾出现过作弊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例,最后基本都是以法院要求学校撤销退学处理决定而告终。这些事件大都发生在2005年9月1日之前,从这一天起开始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似乎为“校规”提供了合法性,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与此同时,第十六条又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由此可见,对作弊大学生有两种级别的处理方法,一种是开除学籍,一种是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采取何种处理方法与作弊行为是否严重有关,但是何谓“严重”,再次成为“校规”的评判范围。

  在我看来,处理作弊大学生首先要明确责任归属,“可以”开除不等于“必须”开除。广州出现过这么一个案例,因为两门功课考试时间冲突,一名大学生请求同学代考,两人因此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代考当然应该受到纪律处分,如上所述,“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属于可以开除学籍的行列。可是校方过失在先、学生过失在后,校方对自己的过失不置一词,却严惩作弊大学生,这未免还是“家长制”的思维模式在起作用,与尊重学生的理念并不吻合。

  其次,处理作弊大学生需要按照程序进行,不能以违反程序的方式执行程序。

  一些高校格外注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却对该规定的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条视而不见。这三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学校处分决定书要经过两轮申诉和复查,现有的情况却是校方在学生申诉之前,便在“第一时间”将处分通知公之于众。在现代社会,按照“家规”模式运行的“校规”属于需要淘汰的对象。

  最后要说几句并非跑题的题外话,考试作弊的高发形式是夹带书籍或笔记,这也从侧面说明大学考试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停留在知识记忆阶段。留英学生黄瑞勤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英国的考试形式以论文式问答为主,没有统一的答案,每个人的观点也不一样,考试作弊的可能非常之低。高校在惩罚作弊大学生的同时,是否也应反思一下陈旧的考试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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