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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过街不推行 “惹事”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07:2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情形61:在路段上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处,B非机动车在横过人行横道时骑车人没有下车推行。此时,A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也未减速行驶,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A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B骑车人承担次要责任。

  情形62:路段上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处,B非机动车骑车人在横过人行横道时下车推行,而A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A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情形63: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B非机动车骑车人在横过道路时下车推行,并且没有其他过错,而A机动车在该路段上超速行驶。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A承担全部责任。

  情形64: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B非机动车骑车人在横过道路时没有下车推行,而A机动车在该路段上超速行驶,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A、B承担同等责任。

  记者张煜李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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