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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贷利息高不等同于高利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07:3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读者王先生问:2001年5月,我朋友刘某在老家借给朋友5万元钱,对方表示3个月后偿还,约定为一分的利息。到期后,刘某去问朋友要本金和利息,朋友不愿给利息,并说刘某放高利贷,要到公安机关去告他,刘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请问这样的事情该如何处理?

  南京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规定,“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借贷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身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刘某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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