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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受贿、行贿和挪用公款三宗罪 农发行原副行长于大路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09:0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北京消息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于大路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于大路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查明:1998年,于大路利用担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主管汽车租赁业务、选择

汽车供货商的职务便利,指定天津中银公司为农发行的汽车供货商。为此,于大路收受天津中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国给予的贿赂款42万元。2002年8月,国家审计署对农发行进行审计,于大路恐受贿事实败露,将该款退还陈卫国。

  1997年3月,于大路在担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定深圳贝斯特公司作为农发行的设备供货商。为此,于大路收受深圳贝斯特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伟基给予的贿赂款30万元。于大路累计受贿达800余万元。

  于大路在担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期间,于1999年4月至2000年9月期间,利用其主管农发行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农发行账外资金410万元,用于个人股票交易使用。现该款已全部退还。

  法院还查明,于大路还进行了买官。1998年底,于大路在担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期间,为了在职务晋升上得到时任农发行副行长胡楚寿(已判刑)的帮助,通过胡刚(胡楚寿之子)给予胡楚寿人民币30万元。

  法院认为,于大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考虑到其能够主动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并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线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故对其所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其所犯行贿罪予以从轻处罚。L(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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