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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追回资产:打击外逃贪官的两个法律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09:33 法制日报

  打击我国的外逃贪官在法律上目前尚存两大难点,即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问题和资产追回问题。商务部的一份调查表明,近几年来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目前我国已经与19个国家签署了引渡和遣返协议。在现实情况下,应如何利用已有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并将资产追回,为此,本报记者(以下简称记)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林欣(以下简称林)。

  记:2005年12月14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式生效。您认为,该条约的生效为我国打击外逃贪官带来哪些便利?

  林:惩治外逃的腐败犯罪嫌疑人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难题之一,就是因为他(她)们已经逃到了其他国家,要惩办他(她)们不是一个国家所能解决的,它需要国与国之间的合作。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引渡问题,要解决这个难题,必须依靠国际合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生效,将为这个难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的方法。这对我国打击跨国犯罪行为,特别是惩治外逃贪官,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记:对于签订有引渡条约的国家来说,请求国可以根据条约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而对于并未签订该条约的国家,请求国又如何才能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

  林:关于引渡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订有引渡条约为引渡条件的国家,例如英、美、加拿大等普通法法系国家主张引渡一定要订有引渡条约,否则就根本谈不上引渡问题。现在普通法法系的主要国家英国已改变了态度,1989年英国通过了新的引渡法,规定对与英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提出的引渡要求,授权政府可作特别的引渡安排。

  另一种情况是不以订有引渡条约为引渡条件的国家,例如欧洲大陆民法法系国家不坚持订有引渡条约,只要双方承认以互惠为条件,也可以进行引渡。双方承认以互惠为条件,就是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出互惠声明,保证今后在该国发现被请求国追捕的、有同样罪行的逃犯,它也向被请求国引渡此类的逃犯。被请求国接受互惠声明,引渡就可以进行。

  引渡还要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刑法其他公认的原则,如双重犯罪原则、特定罪行原则、一罪不二罚原则和时效原则等。

  记:关于资产追回问题,国内有的专家学者认为,可以在国内对犯罪分子进行缺席审判,这样就可凭我国法院的缺席判决,向外国法院提出申请,外国法院就会把被腐败嫌疑人卷走的资产归还我国。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林:是的。国内部分专家学者持有这种观点。追回资产问题是国际社会反腐败问题中最重要同时也困难的问题之一。但是,事情没有这么简单,涉及的法律问题还很多。

  被告人在刑事审判时出庭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该公约)规定的权利。该公约第14条第3款(d)项规定,在受刑事指控时,被告人应到庭受审,并亲自辩护或由其选任的辩护人辩护。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和联合国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在拟订《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时,对国际刑事法院是否允许缺席审判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国际法委员会于1994年提出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第37条)主张通常被告人应当出庭受审,但在例外情况下,如被告人由于健康不良,不宜出庭;或者被告人逃离拘留所等,可以缺席审判。

  1998年联合国全权代表外交会议(罗马会议)采纳了大多数国家主张的被告人不在场、审判不得进行的意见。《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63条规定:审判时被告人应当在场。从国际发展趋势看,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将不被承认。

  现在,世界上如英、法等许多国家本来就不承认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如果腐败犯罪嫌疑人逃往这些国家,其本国法院作出的刑事缺席判决不仅毫无用场,而且反而有害。这些国家对受刑事缺席判决的逃犯,如果外国要求引渡的话,将不予引渡。英国1989年引渡法规定:对受缺席判决的逃犯,拒绝予以引渡(第6节第2款)。

  记:那么您认为,我们该通过何种途径追回资产?

  林:关于追回资产问题,还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为好。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国际私法,可以有两种民事诉讼程序:一种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另一种是国际私法确认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是向有关的外国提起的民事诉讼。《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3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允许另一缔约国在本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确认对通过实施本公约确立的犯罪而获得的财产的产权或者所有权。”这个缔约国的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腐败犯罪嫌疑人因犯罪而获得的资产的产权或者所有权应属原告国家内的合法所有权人以后,把这些资产归还给原告。在这种诉讼中,原告人是国家,被告人是腐败犯罪嫌疑人。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生效后,如果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批准了该公约,那么请求国就可以向被请求国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追回被腐败犯罪嫌疑人卷走的资产。

  国际私法确认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就是向本国法院提起涉外民事诉讼。之所以是涉外民事诉讼,是因为被告人和争议的资产在外国。向本国哪一个法院提起涉外民事诉讼呢?应向被告人的住所地法院提起涉外民事诉讼。被告人虽然在外国,但是他(她)的住所仍然在中国。以被告人的住所作为法院行使民事管辖权的根据,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法律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不出庭应诉,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法律原则。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终局判决)以后,国家就可以依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凭法院的生效判决,向被腐败犯罪嫌疑人卷走的资产所在的缔约国请求返还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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