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煤合同签订须在月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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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10:28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据新华社电 “尚未签订合同的部分重点煤炭、电力企业,必须抓紧工作,在2月份内完成全年电煤合同和运输合同签订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近日下发通知,明确提出这样的要求。“国有重点煤矿和电力企业必须顾全大局,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做好电煤合同签订工作,保证电煤的正常供应,保证电厂的正常运行,确保生产、生活正常进行和社会稳定。”通知明确 要求。通知强调,在保证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由煤、电企业双方协商确定电煤价格。鉴于多年形成的电煤“重点合同”价格与“非重点合同”价格存在一定差距,适当提高“重点合同”电煤价格也有其合理性。供需双方要充分协商、平稳推进,防止价格大涨大落。鼓励签订长期、稳定的供货合同。 “对违反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因未签订电煤供货合同或因价格未达成一致而导致煤炭供应中断、影响电力生产供应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2006年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会议1月份在济南举行。在这次衔接会上,发展改革委提出,在保持电煤价格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取消价格临时性干预措施,由煤、电双方自主确定交易价格。但由于价格问题上的分歧,部分重点煤炭、电力企业没能在会上签订电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