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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触怒领导被降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11:00 新闻晨报

  晨报讯 在上海某商厦工作的工会主席黄某,因为触怒了上级领导,结果被领导调换职务、降低工资,停发当年绩效工资。在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下,黄某一次性获得单位支付的补偿金20万元,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朱素宝律师昨天告诉记者,2004年5月,黄某经民主选举,并经当地社区工会批准,担任某商厦工会主席,任期自2004年5月至2007年5月。之后,黄

某又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4年11月至2006年11月,合同签订后,黄某仍在“总行政办主任”的岗位上任职。

  然而,风波不久来临。该商厦更换董事长和总经理。去年3月,单位新任董事长指令黄某当天完成下调员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方案,同日黄某向上级书面报告提出异议,说明降低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此举触怒了领导。之后不久,单位重新任命黄某为后勤保障部工程主管,工资由7000多元调至3000多元,并停发2004年绩效工资近9万余元。

  幸运的是,去年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朱素宝律师、林志祥律师为黄某提供法律援助,出庭代理。律师依据法律关于未经工会同意,单位不得随意调动任期内工会干部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的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并最终被采纳。劳动仲裁委员会此后作出裁决,支持黄某要求恢复总行政办主任的工作岗位及7000多元的月工资标准,并补发工资差额,支付当年度绩效工资的仲裁请求等。

  该商厦不服仲裁裁决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2005年9月庭审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一次性支付给黄某补偿金20万元(包含仲裁裁决支付内容)。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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