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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市刮起“清欠风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11:2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6月30日,沪深两市仍有480家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问题,金额累计近480亿元,相当于去年上半年全部上市公司净利润的一半。

  管理层的决心和一线监管部门的行动,令“清欠”注定成为2006年中国股市最引人注目的关键词之一。

  据新华社电 “欠债还钱”恐怕是连3岁小孩都懂的道理。可许多被大股东巨额占款的上市公司就是解不开这道题———追讨属于自己的资金为何成了一个“完不成的任务”?

  去年年末,针对这一股市顽疾的“清欠运动”悄然启动。狗年新春刚过,这次运动演变成了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一场愈来愈猛烈的“风暴”。

  现象 去年仍有480亿元占款

  从当年的猴王,到近在眼前的科龙,许多曾经辉煌却最终破灭的股市“神话”背后,都有着上市公司被大股东占用大量资金甚至“掏空”的悲剧。一些上市公司则至今仍难逃充当“提款机”的厄运。

  风险不言而喻。这或许正是管理层痛下决心打击“清欠”的根本原因。资料显示,2002年末,中国证监会曾对117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普查,发现半数以上存在大股东占款现象,总额高达967亿元。

  此后几年,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这个数据呈现逐年递减的态势,2003年为577亿元,2004年下降至509亿元。

  尽管经过3年的整治,大股东肆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仍未有根本好转。来自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6月30日,沪深两市仍有480家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问题,金额累计近480亿元,相当于去年上半年全部上市公司净利润的一半。其中,108家公司占款金额高于1亿元,有6家公司超过了10亿元!

  进展 近40上市公司公布清欠计划

  据统计,截至2005年6月30日,三九医药被其控股股东三九药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占款高达37.86亿元。这家曾名噪一时的“明星”企业,在上市公司占款榜上充当了一次不光彩的“状元”。

  去年11月“清欠运动”启动至今,已经有近40家上市公司相继公布了清欠计划和进展。例如被控股股东郑煤集团占用资金高达5.6亿元的G郑煤电,就在去年年末推出了“与股改方案结合,以定向回购方式解决大股东占款”的计划,并于当年12月28日实施完毕。而被控股股东占款3.32亿元的上海科技,也提出了关联企业归还资金或以资产作价抵偿欠款,并由控股股东提供附加担保,同时寻求战略投资者对关联企业注资等方案。

  措施 上证所重拳促“清欠”

  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召开了一个专题会议,议题正是酝酿已久的“清欠”问题。

  第二天,一篇题为《节后首日上证所四措施促“清欠”》的报道出现在各大媒体的显著版面。

  这四项措施包括:上证所上市公司部抽调专人成立“清欠”工作小组,集中处理共性问题和有关难题,并负责与各相关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提高“清欠”工作的效率;结合2005年年度报告披露和事后审核工作,逐一核对每家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数额,并与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密切合作,确保“清欠”工作的准确性;在上证所外部网开辟“上市公司清欠”专栏,公开各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情况、清欠方案、时间安排和有关股东的承诺等信息,加强舆论监督;在主要证券媒体上以专栏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市场通报有关上市公司清欠方案的执行情况,清欠进度和力度与公司已披露的方案和时间安排等是否相符,有关股东是否切实履行了承诺等。

  上证所上市部负责人表示,上证所的四项举措表明,“清欠”已经成为新一年度上证所的工作重点之一。

  管理层的决心和一线监管部门的行动,令“清欠”注定成为2006年中国股市最引人注目的关键词之一。

  根源 控股股东不当控制

  在大股东的肆意侵占面前,上市公司为何显得如此软弱和无奈?

  清华大学法学院曾在其一份研究报告中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占或挪用从属公司财产,是其滥用控制权行为的主要表现之一。“分析其制度根源,在于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不当控制和支配”。

  在管理层由大股东直接任命,甚至独立董事也由其指派的背景下,许多上市公司面对控股股东直接参与公司事务、最大限度地扩张领地的冲动,只有唯唯诺诺、听之任之。这也正是管理层三令五申,但占款顽疾仍难以根治的主要原因。

  关注证券市场的人们似乎有更多的期待,因为在新修订的《公司法》总则中,他们看到了这样的字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专家也提出过具体的建议:对于控股股东截留、挪用等故意侵犯从属公司的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应界定为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从属公司有权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起诉控股股东,要求其返还财产或承担损害赔偿,并就特定情形追究相关负责人及组织的刑事责任。

  控股股东利用隐形化的非公允关联交易对从属公司实施不利影响,必须负担补偿或赔偿责任;可以考虑用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或者修改、新增相关罪名追究控股股东刑事责任;对于大股东为了某种宣称为合法的目的而决定公司的重要行动,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边际”案例,应引入股东之间的受信义务原则,允许少数股东请求法院确认相关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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