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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没保“自燃险”保险公司反赔10万元只因投保单上车主未签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11:35 武汉晚报

  车主没保“自燃险”保险公司反赔10万元只因投保单上车主未签名

  本报讯(记者金文兵)爱车起火烧毁,而车主向先生又恰恰没有投保“自燃险”。保险公司反而不得不赔付10万余元的车损险。

  昨日获悉,让保险公司理赔的原因,乃是投保单上没有车主本人的签名。法院据此

认为,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

  2004年8月8日晚,一辆捷达轿车驶至雄楚大道省公安厅附近起火燃烧,虽经扑救,仍使车辆完全被烧毁。

  车主向先生此前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用汽车损失保险”(车损险),事发后他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该车起火原因是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属于车损险的免责范围;向先生又恰恰没有投保“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这个附加险,因而拒赔。

  向先生只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投保单上只有保险业务员的签名,没有车主本人的签名或盖章,因而不能证实保险公司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0.3万余元(已扣除车辆残值2510元)。

  对于本案,湖北楚风德浩律师所邱启雄律师认为,保险公司之所以“吃了弹子”,主要还是其没有严格审查投保单,以致出现了遗漏了投保人签名的“大错”。其次,对车辆起火原因是否“自燃及不明原因的火灾”,应由公安消防部门来认定,保险公司不能口头表示。否则,肯定不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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