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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来保障司法机关不干“杂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2日00:05 红网

  年关到了,各地、各系统会议特别多,司法机关也当然免不了,法院要召开本辖区的法院院长会议、检察院要召开本辖区的检察长会议,而且在一般情形下,辖区的党委、行政领导照例要出席会议,发表重要讲话,表示对于司法工作的大力支持。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我不一一列举,我注重到《检察日报》1月19日的一则报道,在1月17日召开的重庆市检察长工作会议上,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朱明国代表市委就支持检察工作提出了要求。朱明国指出……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干扰,

不要随意调动检察人员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

  初看到这则消息,我为之振奋,书记们为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推进法治建设有益举措,当然是好事。然而,“不要随意调动检察人员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这话听起来怎么这么耳熟,上网一查询,同样是重庆市,同样是在检察长工作会议上,不过是在2005年,这样的话也同样出现了,抄录如下:“1月19日,重庆市委副书记聂卫国代表重庆市委在全市检察长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聂卫国副书记就切实维护检察机关的工作权威,向全市各级党委提出了“一及时,二保障,三不要”的要求……各级党政领导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不要随意调动检察干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

  为什么同样的话,省领导去年讲了,今年还在讲,这后面反映了什么呢?极大的可能性就是去年书记们讲话了以后,今年“随意调动检察干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的情形依然如故,所以,必须要年年讲、时时讲。这就不能不引起的我们的深思了,书记们的讲话为什么不管用呢?这就不能不联想到吴思先生笔下的“潜规则”了,在正式规则下面还运行着一整套不方便公开的“潜规则”,正式规则运行不力,“潜规则”大行其道。所以,书记的讲话归讲话,但没有制度保障检察机关有能力拒绝被随意调动,地方党政领导仍然可以随意调动检察机关。

  那么,建立什么的制度才能让检察机关不被随意调动。最近,中共江西省委近日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决定》,规定“支持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防止和排除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组织检察院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经营性活动。”那么,是不是像这样发个文件就能管用呢?我个人虽然希望如此,却从不抱很大希望。因为,这说完了“不准这个、不准那个”,但要是地方上仍然随意调动检察机关,会受到什么处罚,文件就没有说了。其次,仅仅是靠事后的处罚也远远不够,因为检察机关的人财物都在地方行政的控制之下,检察机关能拒绝随意调动吗?我想不仅不敢拒绝,连被随意调动后,向上级反映、向发表了讲话的书记们进行报告的勇气恐怕都没有。所以,没有后盾保障的规则不是制度,当然也无法战胜“潜规则”。

  古人有句话说的好:“授人以鱼不如授其以渔”,用在今天讨论的问题上,我也感觉恰当。与其每年靠总结会上讲话,不如扎扎实实落实一些保障性措施,比如逐步让检察机关的人财物由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与管理,比如建立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让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有勇气和有能力对“随意调动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的行为大声说“不”!

  (稿源:红网)

  (作者:杨涛)

  (编辑:实习生:万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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