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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着张罗生意忘记支付购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2日08:27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顾文剑 通讯员 苏吾德责任编辑 程佳

  一心忙着张罗生意,超过预定支付房款日期整整15天也不见踪影,房东只得将房子再次转手,并将原先的买家告上法庭。而这位马大哈买家不但购房所缴纳的5万元定金打了水漂,而且还得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7万违约金。

  2004年8月,王先生夫妇俩看中了一套小洋房,于是和荻先生一家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转让价为420万元。如果王先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将应当向卖家支付违约金,而一旦超过期限15天,卖家则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此外,合同就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当日,王先生夫妇提出了5万元,作为定金暂存于中介公司,后者则把款项交给了荻先生一家。

  签完购房合约,夫妇俩随即赶回浙江的公司,应付生意往来。转眼就到了2004年10月15日第一期应付款的日期,荻先生未见对方付款,便催促中介公司。一周后,中介公司发函至王先生所留的通信地址,通知按约定支付房款。但收到通知的王先生、邵女士,此时身在浙江,由于公司的资金流一时短缺,无法筹措120余万元的现款。

  同年11月2日,荻先生等再次致函中介公司,通知解除与王先生、邵女士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在函件上盖章确认、并于当月11日将这封通知函以挂号信方式寄送王先生夫妇。

  两个月后,荻先生另签合同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2005年12月15日,荻先生一纸诉状将对方告至闵行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37万元。

  王先生、邵女士在法庭上辩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在卖方,现在要求继续履行。而此时房屋已经另售给他人,实际上无法履行,理应将收取的5万元返还王先生、邵女士,故请求驳回荻先生一家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的约定,王先生和邵女士应于2004年10月15日前支付房款121万元,然届时其未能付款,理应承担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故支持荻先生一家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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