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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决定提高我区最低工资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2日08:42 宁夏日报

  本报讯(记者 王建宏)自治区主席马启智昨天主持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了《关于加快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决定提高我区最低工资标准。

  马启智指出,建立新型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农业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问题,与党中央、国务院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完全吻

合。要坚持公益性和社会化“两条腿”走路的原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财政投入上“重槌敲响鼓”,力争做到科技人员下得去,稳得住,切实承担起为“三农”服务的责任。

  会议决定提高我区最低工资标准:银川市、石嘴山市的城市区为一类区,由每人每月380元增至450元;其他川区市县(区)为二类区,由每人每月350元增至420元;山区市县(区)及红寺堡开发区为三类区,由每人每月320元增至380元。这是我区第五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全国倒数第5位上升到第18位,排在西北地区第3位。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1995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我区区情,首次发布了最低工资标准,并经过1997年、1999年、2001年、2004年的四次调整。此次调整后,我区最低小时标准工资为:一类区2.7元;二类区2.5元;三类区2.3元。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标准工资为:一类区5.2元;二类区5元;三类区4.7元。

  会议还研究了关于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贯彻的意见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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