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案立案就可来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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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2日08:54 大众网-生活日报 |
生活日报2月11日讯(记者严玲玲通讯员张志华)在以往的立案工作中,时常会遇到诉讼双方当事人同来法院要求调解,甚至同意立即履行义务的情况。但由于缺少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多数法院没有在立案阶段开展调解工作。一方当事人尽管有履行协议的诚意,也不得不走完诉讼的所有程序。这既增加了群众的诉累,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针对这种情况,为增强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 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于昨天下发了《立案调解工作规定(试行)》,从而在全省法院建立起民商事案件立案调解的新机制。“规定”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受理的一、二审、再审民商事案件或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在排期开庭前,省法院受理的再审民商事案件在复查听证前,当事人自愿要求调解的或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立案审判人员应当进行立案调解。 为了防止久调不决,“规定”指出,立案调解贯彻有限原则,调解一次不成的,应及时转为其他诉讼程序审理,防止诉讼拖延。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立案调解期限不超过15天,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超过7天,经当事人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占用相关业务庭审理案件的期限。 “规定”还指出,立案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应当准许。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同时在场,当事人申请分别作调解时,应当同意。立案调解由合议庭主持,也可由审判人员一人主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