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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防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04:01 深圳特区报

  《艾滋病防治条例》强调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基层组织和公民团体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在就此条例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亦指出条例制定时在这方面的突破。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

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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