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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艾滋病如何做到合情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09:4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评论员苏宁

  国务院昨日公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的责任,并明确了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条例》将从3月1日起实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将受法律保护。

  其中,婚姻、就医的权利容易实现,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当事双方没意见,管理登记部门不阻挠,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而为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咨询和实施治疗,也是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的职责所在。至于说就业、入学,就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而言,也是理所当然,但若实施起来,恐怕还有一定的难度。

  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歧视传染病人或传染病毒携带者事件的发生,保护这些公民就业、入学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但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之大、取得的成效之小,也是有目共睹。就像有些单位虽然不再公开声明不录用乙肝患者,但在实际操作中,乙肝患者被拒之门外的现象并不少见。

  从反对歧视的角度看,单位或学校理应录用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但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被录用后的工作、学习、交往等方面的问题,就很可能让良好的愿望化作泡影。正如一位专家在去年艾滋病日与中山大学学子畅谈时所问:“患艾滋病的同学给你打了饭,敢吃吗?”而笔者一位做志愿者的朋友告诉我,一些艾滋病病人也不愿和非患者一起生活———虽然别人若无其事,病人还是觉得有压力,甚至觉得别人的宽容是故意做出来的。

  而且,按照《条例》的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信息。那么录用感染者或患者的单位是否有权知道其患病的信息呢?如果有,单位是否要向可能要与艾滋病病人朝夕相处的同事保密?很显然,如果单位乃至同事都知情,任何一缕异样的目光都可能让敏感的患者感到压力;如果不知情,是否又会不利于对艾滋病的防控?

  更好的关怀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利,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宽容和理解;而如何在关怀感染者和患者的同时,尊重其他人的知情权和自我保护的本能,也值得包括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在内的每个人思考。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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