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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未讨论内容仍有效 柳州中院审结一起承包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09:45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杨建林)柳州市一村集体原负责人与村民曾某签订协议,同意曾某承包村中荒地,曾为此付出大量心血。然而,当这片土地被国家征用,曾向村集体索要安置补助费时却遭到拒绝,现任村集体的理由是:原协议没有经过讨论,损害了大家的利益。

  曾家住柳东镇窑埠村第七小组第二分组(以下简称“二分组”)。

  1990年3月,曾与二分组原组长民某签订一份协议,开垦村旁的一块荒地。协议约定,如遇国家建设征地,获得的安置费70%归曾,30%归集体。随后,曾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将荒地开垦成果园,种植了柿子、枇杷和番石榴等水果。曾强调,当时村里对其承包荒地都没有异议。2002年,曾又将果园改种蔬菜。2003年12月,柳州市有关部门与二分组签订征地协议,征用后者的集体土地29亩,其中就包括曾承包的8亩菜地。2004年5月,曾向二分组递交报告,要求对方按照协议约定,兑现安置补助费。“想不到,村集体竟然拒绝了我的请求!”原来,二分组提出,当初民某并没有召集全村集体开会讨论,而是私自与曾签订协议,甚至有恶意串通,损害村民利益的嫌疑。听到这种说法,曾非常愤怒,他不理解的是:协议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条款,他也实际开发经营荒地10余年,期间其他村民都没有意见,怎么一碰到“安置补助费”,就认为协议“损害村民利益”了呢?于是,曾委托律师向城中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村集体返还安置补助费86万余元。

  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曾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二分组原组长民某与后任组长交接工作时,没有交出承包荒地《协议书》,故后任组长及大多数村民均不知晓,协议属曾与民某私下签订,不能代表二分组的意志;民某签订协议,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且协议也没有经过上级审核批准,同样违反了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内容。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承包荒地协议无论是形式、程序、内容,均不具备合同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属无效协议,二分组没有义务履行,判决驳回曾的诉讼请求。

  2005年10月,曾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曾与二分组组长民某签订的承包开荒协议虽然没有经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但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土地被征用已有13年,曾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为土地开荒做了大量投入,且二分组对其在协议约定的土地上开荒耕种的事实不持任何异议。依照最高法院有关条款,法院确认该承包开荒协议的效力。而二分组认为协议是曾与民某恶意串通签订的,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二分组向曾支付安置补助费86万余元。编辑:杨东作者:杨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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