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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同命不同价"的冷漠逻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09:46 东方网

  2004年10月的一天,长沙居民李朝晖的母亲蔡佑兰在乘坐公交车时摔倒,不治身亡。随后,李朝晖将长沙市公交总公司告上法庭。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一审法院认为,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处置不当,致使蔡摔倒,且在其倒地受伤之后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造成其因伤重医治无效死亡,侵害了蔡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对蔡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0万元。公交总公司不服此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却也指出了后者在赔偿金计算上的“错误”——蔡佑

兰老人虽然在城市生活多年,却依然是农村户口,因此不宜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最终,参照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赔偿定为8万元。(2月11日《潇湘晨报》)

  同样的责任认定,不同的赔偿结果,从20万到8万的悬殊落差,仅仅是因为受害人的农村户口——这样的判决让我们感到不公,却无从质疑其本身的合法性,因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实曾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以法律为准绳”的结果却是一个明显不公的判决,这不由不让人生出诸多感慨。

  我们常常说“人命关天”、“生命无价”,却偏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命价”分出三六九等。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计算方式,我们不难推算出在类似的死亡赔偿判决中,某些大城市居民的“命价”将达到中小城市居民的几倍,农村居民的十几倍,贫困山区居民的几十倍。难怪曾有肇事司机在法庭判决后庆幸自己撞死的是农村人——既然人的生命已经在法律上有了高低贵贱的区分,我们又如何要求一部分公民对那些不怎么“值钱”的公民表现出起码的歉疚与忏悔?

  我们曾经看到各种矿难中矿工家属悲痛欲绝、泪水成冰的场面,却极少会想到那清一色淳朴的脸孔透露了怎样的身份。当赔偿可以因死难者的身份不同而相差悬殊时,追逐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主在不同危险程度的工种之间如何配置不同户口的劳动力也就不言而喻。然而,在中国户籍制度甚为僵化的背景下,户口也带有很大程度的继承性。这意味着农业户口的后代很可能和他们的父辈一样,在就业时被迫从事具有更高的死亡率、伤残率的工种,从而将父辈的苦难延续下去。如果这种猜想成为现实,将是一个群体的不幸,更是社会的耻辱。

  我们总是认为“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却没有想过我们所司之法有可能从源头上被城乡不平等的观念侵蚀。事实上,当城乡不平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堂而皇之的被运用于判决时,这种制度化的不公对于法制的破坏力较之法官个人零星的徇私枉法更为严重,因为它动摇的是民众对整个法律体系公正性的信念。

  最后,我们必须牢记,死亡赔偿的本意并不是用金钱来赎买生命,而是一种救济,一种对受害者家属的精神抚慰。从这个层面上来看,把“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从而以各地不同的平均收入确定赔偿额,本身就是一个缺乏“以人为本”精神的冷漠逻辑,恐怕这也正是造成“同命不同价”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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