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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应有话说在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0:07 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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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蒋悦飞通讯员吴子因)上周一本版《试用期别忘了签合同》一文刊出后,引来了众多读者来信,他们所遇到的问题有:用人单位没有为他们买社保、无理由解雇员工等等,事实上,他们所遇到的麻烦很多都是因为没有在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而引发的。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专家表示,这劳动合同不得不签,更不能随便签。所谓“丑话说在前”,该说清楚的事在合同里都得讲明白。

  专家指出,一个比较完善的劳动合同,应该具备这些内容: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生产、工作条件;教育与培训;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等。

  劳动合同上不能乱签字

  案例:大学生小李刚到一家企业报到就被要求签劳动合同,他发现合约有诸多不平等条款,比如即使在试用期如果公司开除员工,员工也要付违约金。当他提出疑问,工作人员很客气地说:“你可以不签啊!”虽然明知被骗,但小李还是无奈地签下了合同。

  答:《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都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小李等人在合同上签了字,相当于自愿出卖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小李等人在试用期内被解雇,虽然可以得到《劳动法》的保护,但要摆脱违约金的赔偿,比起一般的劳动者会多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约定工作地点很重要

  案例:邓女士去年到越秀区一纸品销售公司当会计,待遇不错,离家也近。不料,公司业务发展,在开发区开了分支机构,公司决定调她到开发区上班。邓女士很不乐意,因为上班来回三四个小时,而家里还需要她照料。

  答:专家表示,不要小看劳动合同上有关工作地点的约定内容,不少纠纷就与此有关。不过,邓女士与单位的这种矛盾,仍可协商解决。由于合同未作约定,这就需要劳资双方多一些相互理解。邓女士家庭负担较重,到开发区工作诸多不便,单位就应该考虑到这一点,在交通方面提供相应的便利。而确因工作需要,当单位提供相应的便利后,邓女士也应该服从。如确实难以适应新的工作地点,双方还可协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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