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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遗产税寿终正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0:13 大洋网-广州日报

  香港从1915年开征的遗产税,在今年2月11日这天正式寿终正寝。就是说,在2006年2月11日零时之后去世的港人,其遗产将不再需要缴纳遗产税。

  所谓“遗产税”,就是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税,遗产的涵盖范围不仅仅是现金与存款,还包括房产、厂房设施等固定资产。全世界大约有2/3的国家和地区征收这种税。遗产税的主要作用也是调节贫富差距而非增加财政收入。但如今由于国际竞争日益激烈,遗产

税会造成资产外流等原因,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采取了取消遗产税的做法。本报记者李妍

  取消遗产税稳定富人投资行为

  2005年11月2日,香港立法会经过三读通过的《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法案”),于今年2月11日正式生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专家刘桓分析,香港取消遗产税主要还是为了拉动香港的投资增长。他指出,由于有遗产税的限制,不少富人纷纷在香港以外的避税港投资。香港这些年虽然投资环境还不错,但投资动力也不是很足,这种投资的缺乏造成香港经济缺乏活力。所以这次取消遗产税,主要还是鼓励港人在港投资的信心。

  他指出,通过取消遗产税,可以稳定富人的投资行为,并且有利于对香港经济的拉动。刘桓认为香港政府取消遗产税非常有远见。取消遗产税可增加香港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让更多人特别是外地投资者,透过在香港的信托或公司,持有在港资产;并令一些现在通过投资海外资产以避缴遗产税的人将投资调回香港。

  免税点已经调整三次

  据悉,香港的遗产税开征于1915年,其后不到百年间,共对免税点进行了三次调整,免税点逐步从500万港元调高到750万元,但适用的税率一直维系在5%到20%之间。

  自从2004年3月,香港财政司司长唐英年首次公开提出取消遗产税的建议之后,遗产税能否取消在香港各界形成了一股讨论风潮,直至2005年11月份法案获得正式通过后,才逐渐平息。

  目前香港有大部分缴纳遗产税的个案,其扣除豁免后的遗产值均在2000万港元以下。由此可见,因取消遗产税而受惠的中小企业及中产阶层人士多于富裕阶层人士。

  30%的人还是不赞成取消

  尽管民意调查显示70%的人支持取消遗产税,但终究30%的人还是不赞成取消。并且,这一反对的声音在2005年7月间达到了高潮,并致使本应在7月二读的法案不得不延后。

  反对的原因在于,他们认为取消遗产税将直接减少香港政府收入,而相应的投资增长又无法确切评估。1999年~2003年,遗产税收入约占香港政府收入的0.7%。若取消遗产税,则可能使香港政府收入每年减少约15亿港元。因此部分人担心,取消该税项,可能使得香港的财政赤字雪上加霜。因此,在法案提交立法会辩论时,曾有议员询问:取消遗产税究竟能为香港带来多大幅度的投资增长?对此,香港政府承认,投资决定受诸多因素影响,难以准确估计取消遗产税后的投资增长。

  新西兰的案例是香港政府官员们信心来源的保证。新西兰在1992年取消遗产税后,翌年直接外来投资骤增103%,之后两年亦保持了20%的增长速度。他们坚持认为,新西兰直接投资的增加与遗产税的取消有着必然联系。

  遗产税负面作用引发多国停征

  尽管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但近些年来,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采取了取消遗产税的做法。为什么这个兴盛时间并不是很长的税种要被取消呢?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的税务学专家刘桓教授解释说,西方国家遗产税征收最兴盛的时期是在上个世纪60~70年代,设立该税种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剥夺不劳而获的所有者财产。

  自从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的经济发展速度都很快。在这种环境下,大家对于公平的要求都很高,于是遗产税开始在各国走强。到了60~70年代,征收遗产税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并且税率在某些国家一度达到了72%。按现有的征收方案,遗产税是一项不折不扣的“富人税”———事实上它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起到的主要作用也是调节贫富差距而非增加财政收入。

  遗产税也具有负面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它会造成资产外流。另一方面,因为有些遗产是公司股权,如果征收遗产税,抽走资金,就会使公司资产受到影响。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征收遗产税,而相邻的地区不征的话,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的时候,就会将这个问题纳入其投资考虑。因为征收遗产税,对于后代继承很不利。因此,取消遗产税越来越成为各国争夺投资的武器。

  因此,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各国都将遗产税的税率逐渐降低。从去年开始,美国、加拿大、德国都在考虑取消遗产税。

  内地开征遗产税时机尚不成熟

  改革开放后,我国内地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社会成员之间贫富差距加大,两极分化日趋严重,因此,社会上出现了开征遗产税的呼声。但实际上早在北洋政府时期,我国内地就曾经征收过遗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的14个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限于当时的条件,后来此税种并没有正式开征,始终“沉”在水底。

  不过就在香港的《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草案》刚刚获得通过后,高层却传递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2005年11月11日,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正式表态,中国内地目前不准备开征遗产税。并且,在“十一五”规划建议中,对“遗产税”也只字未提。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曾经指出,从立法的角度看,遗产税开征还需要大量的准备工作。据了解,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如何确定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实际数量和财产价值等。另外,由于我国民法和继承法中没有提到公民死后要缴纳遗产税的问题,如果开征,就得相应修订民法和继承法。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表示,“按理说,遗产税是应该开征的,问题是我们现在开征后,没法操作,也只能是一个象征意义。”第一,管理跟不上。内地还没有具体的财产登记制度,存款也不是真正的实名制,家里有多少财产和现金无处可查;第二,遗产税是人死后才能征收的,然而现在七八十岁的人群里其实没有什么遗产,真正有遗产的是四五十岁的这群市场经济下的“弄潮儿”,但是年龄在四五十岁就去世的只是个别现象。这样,现在大量可以留遗产的并没什么遗产,能够留下遗产的还未到留遗产的时候,这个税就成了象征意义。

  专家认为,开征遗产税还有一个条件,那就是百姓的收入水平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有了一定的财产存量,这要依赖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不少人只是维持基本的日常生活,遗产对他们来说是件比较遥远的事情。据不少税务专家预测,我国内地开征遗产税在10至15年内的可能性都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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