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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部发布未来五年全国乙肝防治规划(全文)(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0:43 中国新闻网

  三、防治策略与主要措施

  (一)强化乙肝疫苗预防接种

  1、认真落实儿童乙肝疫苗免疫规划。

  对儿童进行乙肝疫苗免疫是国家控制重大传染病乙肝的主要策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重点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有利于提高乙肝疫苗接种率为目的,确定合理的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和接种周期。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儿童的管理力度,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保证所有儿童拥有充足的和均等的机会及时获得乙肝疫苗接种。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承担乙肝疫苗接种的医疗卫生单位的管理,明确乙肝疫苗接种医疗卫生单位责任。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谁接生谁负责接种第一针”的原则和乙肝疫苗免疫程序要求,确保新生儿及时接种乙肝疫苗。各地要制定相应措施,提高农村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以提高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和对孕产妇的宣传,提高他们对首针及时接种的正确认识和参与意识。各地对乡村医生为在家出生新生儿及时实施接种的,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认真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证是记录和查验儿童接种疫苗情况的凭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接种单位,要认真做好出生儿童的建证工作,主动与教育部门协作,落实儿童入学、入托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对未接种或未全程接种乙肝疫苗的儿童,要及时补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对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情况开展规范化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2、在实施好国家免疫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新生儿以外人群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重点做好2002年以后出生的儿童乙肝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在自愿的前提下,提倡免疫规划儿童以外人群,尤其是重点人群、高危人群接种乙肝疫苗。各地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控制乙肝病毒传播

  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要采取严格措施,杜绝乙肝病毒经血途径的传播。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和治理;对因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由采集、供应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依法进行惩处。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经血液传播疾病在诊疗过程中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定,保障医疗安全。

  3、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必须加强对介入性医疗器械的管理。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具。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有关消毒工作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做好消毒和回收处理工作。

  4、医疗和预防性注射必须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具,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推广使用具有安全、自毁性能的注射器具。

  5、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要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医疗卫生人员因职业暴露而可能发生的感染。有条件的地区应开展对医疗卫生等职业暴露高危人群的免疫接种工作。

  6、加强对理发、美容、修脚等有可能发生经血传播乙肝的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

  7、加强对重点人群的乙肝防治干预工作。鼓励群众婚前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的配偶接种乙肝疫苗,避免夫妻间传播;鼓励孕产妇产前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要求其新生儿在出生24小时内及时接种乙肝疫苗,并避免母乳喂养,阻断母婴传播;在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患者的家庭中,提倡对家庭其他成员接种乙肝疫苗,避免家庭内传播;结合艾滋病等经血传播疾病的防治干预活动,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的性伴积极推广安全套的使用,避免性传播。

  (三)依法加强准入和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1、加强对从事病毒性肝炎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准入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医师执业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病毒性肝炎防治机构和人员的卫生监督检查,对非法行医要及时取缔并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对每个医师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状况、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3、各级医疗机构和卫生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服务规章制度提供和开展服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的督导检查。由中华医学会制订乙肝诊疗指南,指导从事乙肝临床治疗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规范化的治疗,提高我国乙肝患者抗病毒治疗的比例和水平,提高疗效。

  5、加强对乙肝治疗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未经国家批准的任何药物和疗法均不得应用于临床,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和推广。

  (四)建立健全乙肝监测系统

  1、开展血清流行病学调查。

  制定统一的全国血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在规划实施的前期及后期开展全国血清流行病学调查,了解我国乙肝的感染状况和流行趋势,为制定具体的控制措施、调整防治策略和评价规划的实施效果提供依据。

  2、建立完善全国乙肝常规疫情监测系统。

  (1)修订完善乙肝监测诊断标准,制定全国乙肝疫情监测方案。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乙肝的诊断标准和监测方案的具体报告内容和要求,开展监测病例的基本信息报告。

  (2)逐步建立全国乙肝实验室检测网络。制定《全国乙肝实验室检测工作技术规范》,加强实验室网络人员培训,提高乙型肝炎的实验室诊断水平。

  (3)定期对监测病例的诊断质量和全国乙肝实验室检测工作质量进行评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对各种乙肝检测试剂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筛选,以指导和规范监测工作。

  3、重点人群乙肝感染状况监测。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全国重点人群乙肝感染状况监测方案,对15岁以下乙肝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同时逐步开展对孕产妇、医务人员等人群的乙肝病毒感染状况监测,为制定高危人员的干预策略和措施提供依据。

  4、新生儿首针及时接种率及全程接种率监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定期开展新生儿首针及时接种率及全程接种率抽样调查,为评估各地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工作开展情况提供依据。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乙肝防治意识

  要把乙肝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向群众宣传乙肝的危害和防治方法,让群众了解乙肝传播的途径与正确的预防方法,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乙肝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防治乙肝的氛围。

  (六)加强卫生监督执法

  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采供血和采浆活动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规和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杜绝超范围行医、杜绝医源性感染;坚决杜绝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对于可能造成乙肝传播的公共场所要严格监督检查,落实器械消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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