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新规 过50岁不得开校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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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0:59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中山讯 (记者王锋 通讯员刘洪希)开学在即,学生们的交通安全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焦点。昨天,中山市交警部门向记者通报,中山市教育、公安等部门联合发文,对校车及其驾驶人实行准入制度,“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责任司机3年内不得开校车。” 校车须配卫星定位系统 按规定,中山市校车必须是在中山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注册的客运车辆;车辆证件要齐备,购买了第三者保险和乘坐险,并在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学校无自用校车的,必须租用具许可证企业的合法车辆作为校车,并签订租用合同;车辆还须配装GPS卫星定位运行监视系统,接入市交警支队监管。 此外,所有校车还须粘贴由市教育局发放的“中山市师生接送车标识”,学校自有校车除正常年检外,还须在每个学期开学前15天内,到市交警支队指定的检测站,接受专项安全检测。 50周岁以上不得开校车 在加强车辆管理的同时,学校、经营校车的有关单位还将严把校车驾驶人资格关,必须聘请驾龄在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无相关交通违法记录驾驶人驾驶校车。 “有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冲红灯、超速驾驶、在一个审验周期内累计记分12分、近3年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无资格驾驶校车。” 此外,聘用单位还必须与所聘校车驾驶员、乘务员签订“运送师生车辆交通安全责任书”和聘用合同,并报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教育。 违反将吊销办学许可证 开学后,中山市教育局、公安交警支队、交通局、安监局将定期对校车开展检查,对无标识车辆接送学生将作为非法营运处理;对校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查严处。 对管理措施不落实,有违规违法行车记录,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并造成交通伤害事故的民办教育机构,将依法责令停止招生,严重的还将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公办学校的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