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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农行原主任“周转”500万贷款炒股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4:04 新华网

  新华网长沙2月13日电(熊智能、彭宏发)据《潇湘晨报》报道,中国农业银行湖南邵阳市昭陵支行朝阳分理处(以下简称朝阳分理处)原主任伍勇借“周转”之机,将公司贷款500万挪做个人炒股之用,被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双清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处伍勇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04年11月初,湖南省第一纸板厂有限公司(私有制股份公司)以购买原材料的名

义,向朝阳分理处贷款1500万元。该公司贷款的目的是用于归还在朝阳分理处到期承兑汇票的保证金。

  但根据银行有关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允许用于归还到期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为了达到目的,该公司董事长刘某、财务总监何某与伍勇商量如何“周转”这1500万元贷款,使其可以用于归还银行到期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此时,伍勇主动提出将其中500万元贷款转到其私人账户进行“周转”。

  为取得刘某的信任,伍勇提出由自己掌握私人账户银行卡的密码,银行卡交给朝阳分理处内勤主任肖某保管,这样,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取出现金。尔后,刘某按照被告人伍勇的要求,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将500万元贷款以现金支票的形式取出,并存入伍勇的私人账户。

  但是,公司的资金“周转”约束措施并未起到实质性作用。2004年11月4日,伍勇擅自将这500万元转到其个人股票账户上,全部用于购买股票。

  同年11月8日,朝阳分理处内勤主任肖某发现所保管银行卡上的500万元不见,随即向昭陵支行领导反映。昭陵支行领导立即找伍勇询问此事。伍勇将挪用500万元炒股的事实向昭陵支行领导作了详细交代,并立即出售股票,把回笼的486万元资金付给湖南省第一纸板厂有限公司。

  因炒股亏损的14万元,伍勇在事后全部赔偿给该公司。

  2005年11月28日,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伍勇提起公诉。伍勇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500万不是银行代管资金,并非公款,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构成犯罪。

  双清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刑法》第九十一条关于“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的规定,应将这笔贷款视为公款。伍勇将这笔资金从其私人账户顺利转到个人账户进行营利活动,其转出、擅自挪用的行为,客观上利用了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其挪用公款的行为构成犯罪。

  伍勇的辩护人辩称,伍勇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其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已向所在单位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首,请求依法减轻处罚。

  双清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伍勇犯挪用公款罪,但因其在司法机关发现前,已向所在单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1月13日,双清区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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