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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走出“重运作,轻程序”的行政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5:21 新华网

  谭雄伟作者文集

  制定行政程序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开始征求意见,进行立法调研(新华社2月4日)。

  所谓“行政程序法”,就是规范行政行为过程、步骤、方式的法律,其调整对象是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是行政法方面的基础性法律。其实,早在1994年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时候,法学界就提出应该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但是十多年过去了,行政程序法仍付之阙如,其中有深刻的社会背景。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曾经是全能的,不仅要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而且普通百姓的衣食住行也由政府安排。于是,政府职能日益增加,机构不断膨胀,行政权力不但没有方面边界可言,更不注重行政行为的程序。改革开放,尤其是建立市场经济以来,“全能政府”的神话开始被打破,但是政府行政行为仍然重视权力运转的结果而忽视权力运转过程。虽然人们认识到实体违法的行政是应当撤销的,但是如果实体合法而程序违法,似乎就“没有什么大不了”。可以说,正是政府行政中“重运作,轻程序”的传统思维导致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如何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和制约行政权力,保护被管理者的权利,成为行政法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和发展正是顺应了这一社会现实的需要。从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1889年的西班牙行政程序法的出现到今天,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特别是在二战之后,随着世界各国民主法治的发展,行政法受到各国空前的重视,出现了一个世界性的行政法制定的高潮。

  在建国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制定的一些法律规范中包含了一定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但是由于我们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程序要件的规定往往比较原则,弹性较大,甚至忽视这方面的规定。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我国的行政法发展迅速,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重要法律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的行政立法开始步入快车道。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典形式的行政程序法,许多行政程序混合规定在各个行政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都以规定实体规范为主,兼顾程序规范,甚至有的法律、法规仍然只有实体规范而完全没有程序规范,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还远远没有解决。有的法律虽然规定了程序规范,却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责任,使得法定程序得不到严格执行。

  行政程序法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基础,在某种意义上,依法行政就是依行政程序法行政。政府行政尽快应走出“重运作,轻程序”的误区,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建设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行政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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