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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深圳警方道歉彰显法律公平和社会和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8:00 光明网
池墨

  记者8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近日经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原告、河南籍公民任诚宇、李东照赔礼道歉,原告任诚宇、李东照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表示谅解,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新京报》2月9日)

  一起闹得纷纷扬扬的地域歧视案,终于在深圳警方的低首认错下得到化解。被告认

错,原告谅解,双方握手言和,使这一举国皆知的“歧视案”落下了帷幕。此次“歧视案”,既给警方上了一堂法律课,也给社会每一个人都上了一堂法律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法律的执行者,也不能因为其身份的特殊而“享有”特权,成为特殊群体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每个公民都有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深圳警方的道歉,彰显法律公平,让我们看到了社会和谐的一面。

  不可否认,由于身份的特殊性,身处执法一线的警方人员有史以来就具有“优越感”,在执法中认为比普通人高一等。在特权思想作祟下,一些干警“不拘小节”,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的干警甚至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反正自己不用为自己的不负责任行为埋单。如此一来,损害了警察在群众中的公正执法形象,既导致警方在群众中威信降低,也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龙新派出所,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在其辖区内存在“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前提下,为打击辖区的刑事犯罪,在辖区的怡丰路黄龙塘市场附近的大街上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的横幅。这一做法有失偏颇,也无法律依据,遭到河南人的强烈反感自然是情理之中的事,河南公民与深圳警方对簿公堂又是法理之中的事。在法律面前,河南公民敢与深圳警方“试比高”,无疑值得我们称道。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深圳警方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擅自打出“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横幅,显然有违宪法规定,也有悖法律精神。可喜的是,在经过法庭调解后,深圳警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河南公民赔礼道歉,具有破冰意义。警方从“铁老大”的位置上走下来,向公民道歉,既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结果,也是社会和谐的一种体现。警方违法了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明明知道自己违法了却仍然执迷不悟,陷入“法律盲区”,这就严重践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和原则。从深圳警方的道歉中,各地警方应该从中吸取教训,我们希望警方今后知法更应守法,执法不要犯法,不要再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才能为何法律的公平,也才能体现社会的文明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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