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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犯罪较轻未成年学生仍可升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8:53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2月13日电(薄克国)被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未成年在校学生,可与其他在校学生享受同等的招生、就读等政策。近日,青岛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教育局、团市委5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被判处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问题的意见》,对犯罪较轻未成年学生的有关复学、升学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这个《意见》规定,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在校未成年学生,在法院判决生效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判决生效后,被判处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也不得取消其学籍;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责令其停课。

  《意见》规定,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犯罪的在校未成年学生,被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必须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如判刑时处于升学年级,与其他在校学生享受同等的招生政策,学校应视具体情况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有责任做好在校期间的跟踪帮教工作。对九年义务教育之后犯罪的在校未成年学生,被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要求继续就学的,原则上仍回原学校就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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