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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抢加油站营业款两罪犯分别获判死刑、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20:01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2月13日电(张成伍、石放)跨省流窜,专门抢劫加油站营业款的王浩、张宝珠日前分别被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作案工具汽车一辆。

  王浩、张宝珠分别是安徽省灵璧县杨疃镇、江苏省铜山县大泉乡农民。2003年1月11日23时许,王浩、张宝珠驾驶红色“黎明”汽车到灵璧县石油公司北关加油站,殴打、威胁

该站值班员张某、徐某,并用刀将徐某的手割破,王浩、张宝珠从床上被子下翻出营业款2800多元。为满足个人贪欲,从2002年10月至2003年6月,王浩、张宝珠伙同他人,驾驶汽车,携带刀、斧头等作案工具,跨省流窜实施抢劫。先后流窜至安徽、江苏、河南、山东等地,多次抢劫加油站营业款,数额达3万余元。所抢赃款被其挥霍。

  王浩1995年曾因抢劫罪被奉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1年释放。张宝珠1992年因抢劫罪、盗窃罪被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00年4月因病被保外就医。法院认为,王浩、张宝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持械采取暴力、威胁方法共同劫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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