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艾滋病人权利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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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00:42 华夏时报 |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温家宝总理签署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中对于艾滋病人的权利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艾滋病感染者享有婚姻、就业、入学等权益;本人不同意,任何单位不可公开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信息;生活困难的艾滋病人遗孤可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等。同时,也明确了有关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即地方政府防艾不力将被严惩,构成犯罪将追究刑责;医疗机构不得拒诊艾滋病人和感染者。 在中国已有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65万人的现实语境中,这个《条例》的意义不仅在于遏制传染率上升和传染范围扩大,更为重要的是,《条例》中的对艾滋病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之规定,表明了在一个权利时代,人之为人应该具备的权利,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关怀。艾滋病患者具有相当典型的代表意义,这个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应该成为保护其他弱势群体的一个标本,特别是对于生理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 人生而自由且平等,每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均等,此一点已成为现代社会的理念共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远不是如此,诸多显性和隐性的歧视时时成为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利益的羁绊。这些障碍,在很多时候演变成为了他们实现人生梦想的杀手,生活之路从而变得坎坷而艰辛,甚至再无机会回头。这一点,可以在过去的报道中窥见一斑:乙肝女遭单位强行辞退,服药自杀;大学生周一超考公务员因被查出乙肝遭拒录引发杀人案……这样的事情频频发生在文明社会中是一种非正常现象,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善待且平等面对处在社会秩序边缘的弱势群体,他们所拥有的权利多少,代表着一个社会的进步程度。 权利与义务并肩前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种起码的道德和法律底线。正像《条例》所规定的,艾滋病感染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尽量避免感染他人。相互尊重,平等相待,才能有相对安宁的社会生活。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公权力部门在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网络中处于核心地位,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