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一女“胎死腹中”状告医院 法院判医院负40%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09:24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通讯员晨希 记者陈志高)宾阳县孕妇梁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求医,当班医生检查后,开了“催生汤”药方,但未要求梁某住院进行监控。梁某服用该药后,产出一死婴。梁某怀疑“催生汤”有问题,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该医院赔偿梁某12695.66元。

  梁某家住宾阳县芦圩镇。2004年3月15日上午,已过预产期6天的她到宾阳县城一家医院妇产科就诊。当时,值班医师为梁某例行检查后,又做了B超检查,并用医院的处方笺给梁某写了一张“催生汤”的中药处方。梁某拿了处方后,没有住院疗养就回家了。

  之后,梁某拿着该处方到县城的一家药店,购了三剂药回家服用,可却仍未生产。当月21日上午8时许,梁某感觉下腹胀痛,便再次到该医院就诊,妇产科医生为梁某检查时发现未见胎音,便进行输氧等常规处理。当天14时30分,另一位医师接班后,又给梁某做了B超检查,检查结果为:未见胎心搏动、无胎动、头位死胎。

  16时15分,梁某在该院医师护送下,转到该县妇幼保健院治疗,18时35分,梁某自然分娩出一死婴。事后,梁某怀疑其胎儿死亡是由于服用中药“催生汤”引起,遂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该法院应双方申请,先后二次分别委托南宁市医学会、广西区医学会进行鉴定。南宁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该中药“处方”与梁某胎死宫内无因果关系,但是服用该中药应住院监控。广西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

  该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值诊时间接诊梁某,并给梁某开了中药“处方”,应认定为该医院与梁某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对梁某胎死宫中的事实,根据南宁市医学会和广西区医学会的鉴定,梁某胎死宫中与该医院所开中药“处方”并无因果关系。该医院对梁某的诊疗过程也没有违反医疗常规,不是医疗事故。但根据南宁市医学会鉴定分析,服用该中药应住院监控,但该院在开这一中药“处方”时,未尽到告知梁某应住院监控的义务,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梁某胎死宫中应负次要责任,即负担40%责任。梁某在服药后仍未生产的情况下,应及时到医院就诊检查,但梁某服药相隔三天后出现腹痛时,才到医院就诊检查,因此,造成胎死宫中,主要过错在于自己,应负主要责任,即负担60%责任。

  编辑:韦怡作者:晨希 陈志高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