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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用“催生汤”胎死腹中 医院被判承担40%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09:45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讯(记者王克础 通讯员晨希)过了预产期还未见生产的梁某,到一家医院就诊,医生给她开出一张“催生汤”的中药处方,她按处方到药店买药服用。事后,她生产出一名死婴,遂将医院告上法院。2月10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医院方被判承担40%的责任,赔偿梁某1.2万多元损失。

  梁某是宾阳县芦圩镇人。2004年3月15日上午,已过预产期6天的她到宾阳县某医院

妇产科就诊,当时值班医师为其例行检查后又做了B超检查,并用医院的处方笺给她写了一张“催生汤”的中药处方,梁某拿了处方后没有住院疗养就回家了。

  随后,梁某拿医院开出的处方到县城“一心”药店,购了三剂“催生汤”回家服用,但吃过药后也没见生产。当年3月21日上午8时许,她感觉下腹胀痛,便到该医院就诊,妇产科医生为她检查时发现未见胎音,便进行输氧等常规处理。当天下午2时30分,医生又给梁某做了B超检查,检查结果为:未见胎心搏动、无胎动、头位死胎。随后,梁某在该医院医师的护送下转到宾阳县妇幼保健院治疗,当天下午6时35分,梁某自然分娩出一死婴。事后,梁某怀疑其胎儿死亡是由于服用中药“催生汤”引起,遂向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宾阳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先后两次委托南宁市医学会、广西医学会鉴定。南宁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该中药“处方”与梁某胎死宫内无因果关系,但是服用该中药应住院监控;广西医学会鉴定结论则为: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阳县某医院在值诊时间接诊梁某,并给梁某开了中药“处方”,应认定为医院与梁某之间存在医患关系。由于已经有梁某胎死宫中的损害事实,根据南宁市医学会和广西区医学会的鉴定,梁某胎死宫中与医院所开中药“处方”并无因果关系,医院为梁某的诊疗过程也没有违反医疗常规,不是医疗事故。但根据南宁市医学会分析,梁某服用“催生汤”的中药应住院监控,但医院在开这一中药“处方”时未尽到告知梁某应住院监控的义务,医院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梁某胎死宫中应负次要责任,即承担40%责任。梁某在服药后仍未生产的情况下,应及时到医院就诊检查,但梁某服药相隔3天后出现腹痛时才到医院就诊检查,因此,梁某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即承担60%责任。编辑:马骎作者:王克础 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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