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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协议”未必受法律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09:56 大洋网-广州日报

  王文琦专栏

  有这样一个新闻,在花言巧语的蒙蔽下,北京某大学的一个女研究生自愿委身于一位山东农民,还与他签订了一份荒唐的“情人协议”,一番折腾后,这位骗色又骗财的农民终于落入法网,获刑6年。

  情人节到了,前几天,听说有一种网上预定情人的事儿。有人在网上贴出情人节孤单难耐需要情人慰藉的帖子,有意者联系,双方中意后,有的也签订“情人协议”,其中规定细节如何如何,你情我愿的事,情人节后,一概不再追究,等等。

  “情人协议”挺新鲜,可它受不受法律保护呢?愚见以为,要视协议具体内容而定,其中若有违法条款的,不受保护;或虽不违法,但伤害善良风俗的,也在不保护之列。

  现实社会中,“情人协议”不止存在于情人节当天,一些长期非法同居者也搞出不少“情人协议”。妄图占了便宜,又推脱责任的,大有人在。比如,江苏法制报曾有过这样一个报道,公司老板钱进与下属林兰,都是各有家室的一对男女,他俩只想做情人,成为秘密性伴侣,而不愿影响对方家庭,因此,两人签订“情人协议”,约定每周性生活的次数、违约罚款的数量。最终,这个协议成为钱进婚姻过错的证据。更有甚者,甘肃一名非法之徒,强奸受害人后,趁昏迷,拿出一份所谓“情人协议”,让受害人按下指纹(想借此逃过法律制裁),一审被判无罪,经过检察院抗诉,才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可见,表面美丽动人的“情人协议”,背后可能深藏着种种险恶。

  “情人”一词,本是中性,没有褒贬。但是到了我们的现实社会,这个词语就被赋予了某种色彩,起码,在一般公众的心目中,“情人”多半是不道德的。在这样的背景下,情人之间用法律形式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自然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法律是有情感的。在我国的法律中,有关社会公序良俗的规定,其实也是对于公众情感的一种保护。违逆善良风俗的行为会让人们感觉不舒服,例如情人协议,法律也就难以不加区别的盲目保护。公序良俗是与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一般规则,根据这一原则,契约(协议)只有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才能够得到落实和承认。

  有一句俗话:法律不是万能的。而以为借用了法律的“外壳”就能获得法律的保护,也只是一种一厢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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