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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倒学生未保护现场 法院判令其承担事故全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0:53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2月14日讯(通讯员陈松 梁鹏 文莲)刘某某驾驶出租车将南宁市某中学学生刘某撞倒后,未保护现场,单方过错造成事故事实无法查证,交警认定刘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6年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该中学生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2004年9月13日14时,刘司机驾驶车主为被告某出租车公司的轿车沿新民路北向南行

驶,行驶至新民路南宁市某中学附近,刘司机驾驶的轿车车尾与学生刘某驾驶的无号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司机因将学生刘某送至医院抢救,未保护现场。2005年9月30日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刘司机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负该事故责任。刘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81天,出院诊断:右胫腓骨螺旋骨折。故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刘司机支付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交警依据事故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刘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不负该事故责任,该认定合法有据,予以认定。本案各方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划分及法律的有关规定,被告刘司机作为肇事者对该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赔偿原告的责任。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在小腿骨折住院治疗,承受了几次复位手术巨大痛苦,并造成了刘某未能正常上学读书,的确给刘某及其父母在精神上造成严重损害,刘某请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编辑:李华林作者:陈松 梁鹏 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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