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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责任人争议未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2:11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陈增宏

  宁波晚报讯 江南春晓小区游泳馆去年夏天发生游泳培训班女童溺水身亡事故,事后引出关系颇为复杂的赔偿纠纷。记者昨天从鄞州区法院获悉,死者家属得到赔偿后,相关责任人间的争议至今未休。

  据了解,游泳馆是周某承包的,但周某并未取得营业资格。吴某和黄某共同参与游泳馆经营,委托开办暑假学生托管班的王某代招游泳学员。去年7月25日下午出事,当时吴某按惯例派车前往王某开办的托管班将小学员接到游泳馆进行游泳培训,其间,一名小学员不幸溺水身亡。事后,王某和吴某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约定由王某和吴某共同赔偿70万元。协议达成后,王某先支付了15万元,但吴某因故未支付赔款,王某无奈只好向死者家属付清了余款55万元。在协议前,王某还曾先行支付1万元,这样王某累计付出71万元。

  王某认为小学员死亡的赔偿责任应由游泳馆方面来承担,就向江东区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吴某和黄某三被告共同支付他已向死者家属垫付的71万元赔款。江东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将该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鄞州区法院进行审理。经鄞州区法院主持调解,王某与游泳馆方面就垫付款的分担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某、吴某和黄某三人共同支付王某46万元。然而,游泳馆方面又提出新的意见,他们认为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70万元的协议是受死者家属胁迫,且该赔偿金额远远高于当地的一般赔偿标准,所以还将另行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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