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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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2:40 兰州晨报 |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开歌舞厅《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违反此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条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条例》还明确,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娱乐场所也不得招用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要装监控电视《条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条例》还规定,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五种地点不得开娱乐场所《条例》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五种地点: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开办娱乐场所要从严审批《条例》提高了设立娱乐场所的准入门槛,严格了审批条件,明确开办娱乐场所需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有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吸毒成瘾人员不得进入娱乐业。 娱乐场所不得强买强卖《条例》要求,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娱乐场所违法记录将曝光《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