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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职工不再办理提前退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4:28 海峡网-厦门晚报

  我市发布有关通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原固定工不参与改制

  本报讯(记者 曾海林)近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今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不再办理提前退休。

  记者获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补充意见的通知》,自2001年4月和8月颁布实施后,对推动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维护大多数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鉴于上述两个文件已到期,而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尚未完全结束,以及2003年9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对《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有关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作了修改,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国有企业改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等相关工作按照修改后的《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文件执行,并补充通知如下:改制企业要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关于支付有关补偿金问题,改制企业要严格按《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关于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今后国有企业在改制中职工不再办理提前退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原固定工不参与改制,不解除劳动合同,实行“内部退养”,内养职工生活费统一按该企业分流时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发放。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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