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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实行 对未成年人犯罪多了些“宽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4:5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核心提示昨日,记者从省高院的“2001~2005年河南省法院判处的少年犯情况”表上看到,近年来,河南省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呈大幅上升趋势。自2001年以来,每年基本上以1%的速度递增,仅去年一年就增加了880人,2005年判处少年犯3841人,而2004年为2961人。

  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开始实行,确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原则。据河南省高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审判长司明灯介绍,2005年,我省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人数占总少年犯的38.46%,《解释》实施以后,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人数会大幅增加。

  《解释》影响深远

  □记者赵珊孙彤

  2月10日,为期3天的“全国第五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在广州结束,司明灯等9人参加了该会。据他讲,会议期间,各省代表对《解释》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认为《解释》的实施“功德无量”,因为它减少了未成年人犯罪率,有利于违法少年的健康成长。我省少年犯平均每年以超过300人的速度上升,仅去年一年就增加了近千人,因此,《解释》的出台对河南省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将会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解释》出台之后,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大有不同。那么司法解释出台后,以往已经判决的案件如果发生在现在会有何变化?记者请法官、检察官结合以往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进行解读。

  对《解释》进行解读

  ■解读一不轻易判处无期徒刑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新增)

  旧案例2002年4月17日,安阳市汤阴县公安局接到胡某报案,称其女儿被绑架,绑匪发出恐吓信索要两万元。当月20日,警方安排胡某将两万元送给绑匪许文,许文当场被抓获,但胡某女儿早被其杀死。该案案发时许文刚满15周岁。按照当初《刑法》的规定,安阳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许文无期徒刑。

  司明灯说,当初法院审理认为,许文的行为包括绑架行为和故意杀人行为,按照《刑法》第17条规定,被告许文是未成年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对故意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但如果该案发生在此司法解释出台之后,许文将会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解读二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判法不同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解释》第6条界定了这一情形的“罪与非罪”,而过去只是规定“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旧案例一名男孩和自己打工老板的幼女发生了性接触。当时,男孩15岁,幼女只有3岁。虽然发生性接触并没有实质性的关系,即没有造成受害人的任何伤害,但是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被当场发现的男孩最终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对于发生在两年前的该案,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监控组检察官祁雯霞认为,如果发生在现在,男孩完全可以不按犯罪处理,不会被判刑。因为首先他是未成年人,其次男孩和幼女只是生殖器的外部接触,在首次实施行为的时候男孩被幼女的父母当场发现。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解读三年龄无法查明应推定其未达到

  《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刑法》第17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算。

  《解释》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过去的规定是:“年龄没有查清……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旧案例去年10月,在银基商贸城行窃的一名聋哑女被当场抓获,检察院在批准逮捕的时候,专门到聋哑学校请了翻译,哑女一口咬定自己是15岁,应免于刑事处罚。为此,检察院不得不对实际年龄进行骨龄鉴定,鉴定结果是其应在17.3周岁以上。最终这名聋哑女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郑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乔亦丹说,如果把聋哑女盗窃的时间推迟几个月,可能不再是犯罪。一是其年龄最终无法查明,应当推断其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二是根据《解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3种情形是: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解读四盗窃亲属财物可不受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这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解释》作出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旧案例晓风只有16岁,平时喜欢上网,频繁向家人要钱。一次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他偷偷拿走了奶奶的2000元钱,之后挥霍一空。其家人发现现金丢失后报警,晓风作为家贼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去年8月,检察院在起诉案件的过程中,考虑到晓风是未成年人,且盗窃的是自己家人的钱财,奶奶也要求不追究,但不定罪又没有法律支撑。起诉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缓刑。

  “《解释》出台后,对于这种情况,完全可以不认定为犯罪。”2月8日,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这是一个新的能够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条款。过去由于没有具体规定,上述案例一直属于可诉可不诉、可判可不判;《解释》出来后,就有法可依了。

  ■解读五强行索要“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原告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旧规定,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新增)

  ■解读六缓刑将大幅增加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司明灯表示,过去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但该司法解释仅第一条就把判处缓刑的条件放宽了,因为大多数少年犯犯罪都是初次,因此缓刑会因此大幅度增加。2005年,河南少年审判判处缓刑的占到刑罚处罚的38.46%,该条对河南少年审判影响很大。

  三个方面遭到质疑

  2月7日,郑州市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北大法学硕士张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于公众议论最多的三大问题进行了冷静而全面的分析。

  ■质疑一宽泛会不会纵容犯罪?

  记者:前几天青岛一名中学生上课时学到乙醚能麻醉,课后买来实施抢劫。按照《解释》其会受到相对以往较轻的处罚,这就出现一个问题,《解释》实施后会不会因为宽泛而造成对未成年人的纵容,从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

  张东:《解释》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原则,这显示出法律越来越多地对人权的保护。以往《刑法》在其功能上更多的是显示惩罚、报复,而现在其教育、感化、挽救功能逐渐增强。未成年人可塑性比较强,犯罪主观上恶性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比较小,各国对于未成年人总是“网开一面”,在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的处理也较为慎重。《解释》明确了这一点,过去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定,虽然公检法机关对于未成年人采取的是处罚从轻的原则,但这只是一个笼统的原则,《解释》明确了几种行为不被认为是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有了统一的标准。

  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表现为“无知犯罪”和“从众犯罪”,未成年人主观无犯罪恶意,不知道自己在犯罪或者是因交往了一些社会上有不良行为的人而参与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如果按照成年人犯罪处以刑罚,有时就会造成未成年人成长经历中的污点,所以要先进行挽救和感化。

  虽然未成年人犯罪率一直处于上升趋势,但是和从轻处罚并不成正比。控制犯罪的低龄化趋势,给青少年以正确的引导,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各种社会力量配合。而司法审判机关首要考虑的是司法公正,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尤其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解释》并无不当。

  ■质疑二成年人会教唆未成年人?

  记者:成年人控制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自己亲属的财物,或者是教唆未成年人抢夺在校学生的物品,是否因为未成年人不构成犯罪,其幕后的成年人也逃避了法律惩罚?

  张东: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解释》对未成年罪犯从轻量刑有着具体的规定,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都可以宽大处理,如果是屡教不改的累犯或者是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就不再适用《解释》,而要根据相关法律处罚。《刑法》规定:对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即使未成年人因为《解释》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教唆的成年人也不会因此逃脱处罚。

  ■质疑三《解释》和《刑法》是否冲突?

  记者:现在对于《解释》议论最多的一条是,认定未成年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算犯罪,是和现行的法律精神相悖,对此你怎么看?

  张东:也不能说是相悖吧,只能说这一条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最主要是缺少对“双方是否完全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条件的限制。作为这一条解释中所说的“幼女”,既是未成年人,更是被害人,她的权利应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因此我个人认为,只有在“双方完全自愿情况下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才能不算是犯罪,而对于采取强制、引诱、胁迫等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否则相对幼女一方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另外“偶尔”的规定也不够明确,缺乏实际操作性。

  总之,《解释》的出台,就是给未成年人偶尔的失足创造一个良好的改造平台,仅仅一个司法解释远远不够,还需要全社会感化和挽救的跟进。比如民政、教育等部门为《解释》推出相应的配套措施,以社区教育的形式帮助这一类未成年人改正错误,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几率。这才是《解释》的真正初衷。

  (文中涉及的少年犯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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