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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村官雇凶枪杀对手 主犯一审被判死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4:5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为争村官雇凶枪杀对手 主犯一审被判死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
本报漯河讯漯河市农民王红宇为竞争村干部竟然雇凶伤人,致使“政敌”遭歹徒枪击身亡。昨日上午,这起案件在漯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场判决,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宣判主犯王红宇死刑,其他3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不等,并共同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62951元。

  案件回放

  30岁的王红宇是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东王村农民。2004年以来,王红宇因琐事多次与本村的王明亮发生矛盾。王红宇为报复王明亮,找到好友杨同生商议。二人前往平顶山找到丁世杰,由丁世杰牵线找到王峰(在逃),准备让王峰对王明亮实施伤害。2005年4月,在竞争村干部过程中,王红宇与对手王明亮的矛盾加剧。王红宇、杨同生到平顶山与丁世杰、王峰商议,由王红宇出资2万元交由丁世杰保管,雇用王峰杀死王明亮,王峰又纠集来王金召。经王红宇的指引,王峰对王明亮本人及住处进行了确认。王红宇将购买的猎枪一枝和子弹数发,交给王峰使用。

  2005年5月18日上午,王红宇和杨同生再次到平顶山,催促丁世杰、王峰动手。当晚8时左右,王峰伙同王金召从平顶山赶至漯河市大刘镇。二人在麦田内潜伏至次日凌晨1时许,将所骑摩托车藏于麦田内,步行至东王村王明亮住处。王金召负责望风,王峰手持猎枪爬到墙头窥探。当发现王明亮起床后从室内走出时,王峰用猎枪对准王明亮大腿部进行射击,王明亮当场死亡。

  控方指控

  昨日上午在庭审中,漯河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红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王金召、丁世杰、杨同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予以严惩。受害人的家属还请求判令4被告人赔偿25.8万多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红宇为泄私愤,伙同杨同生、丁世杰雇用王金召、王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红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金召、丁世杰、杨同生均系从犯。王红宇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遂以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王红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王金召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丁世杰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杨同生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同时判处四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951元。线索提供卢煜

  □首席记者刘广超通讯员宋庆党文图

  被告人法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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