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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一经理5年“收礼”百余万 一审获刑1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6:25 新华网

  新华网长沙2月14日电(记者 熊智能、刘晓红)据《潇湘晨报》报道,原湖南湘运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经理兼党委书记王邦业,在5年时间里,先后133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0余万元。案发后,邵阳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对王邦业提起公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月19日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经法院确认,王邦业在公司对外业务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6次收受8人所送钱财

,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

  自2001年初至2005年2月,为了保持与湘运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的车辆保险业务关系和感谢王邦业的关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邵阳分公司原总经理刘某、原副总经理彭某,连续4年借春节之机,分4次共送给王邦业1.5万元。

  2002年10月至2004年12月,王邦业利用担任湖南高速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高速公司)董事等职务的权利,在湘高速公司邵阳分公司购买8台大客车的过程中,先后3次收受浙江某车辆有限公司董事长庞某送的回扣41万元。

  另经查明,王邦业在公司人事调动、晋级、晋职及对内招工等过程中,93次收受下属和下级单位人员所送的近36万元现金及电脑、电视机等。

  2004年,湘运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汽车销售中心主任王某,为得到王邦业的关照,先后2次送给王2.6万元。王邦业收到钱后,交给本单位纪检部门6000元。

  此外,王邦业还在公司的基建业务操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26次收受12人所送钱物共计人民币近35万元、美元5000元。

  王邦业在庭审中辩称:逢年过节、因病休养时收礼,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不是受贿,而是违法所得,因此应从公诉机关的指控中核减。其辩护人也提出:被告人收礼后,大部分没有为他人谋利,因此不是受贿,只应属违法所得。

  邵阳市检察院指控王邦业收受贺某、李某等人礼金和物品70次,共计19万余元和人造玉鸟一对、商务通一台。邵阳市中院一审认为,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送礼人有明确的请托事由以及被告人王邦业为送礼人或其所在单位谋取了特定的非法利益,且其中有人情往来,对此不认定为受贿金额,应予核减。

  邵阳市中院的一审判决最后认定,王邦业133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1万余元、美元5000元,方正液晶电脑一台、37寸背投索尼彩电一台、金项链一条。法院一审判处王邦业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目前,王邦业已经提起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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