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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4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20:2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14日电(记者杜宇)记者14日从建设部获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将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

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这位负责人还说,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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