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公交少“空调” 法院认定公交公司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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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21:15 新华网 |
新华网郑州2月14日电(记者程红根)掏2元钱坐空调公交车却享受不到等值服务,市民兰某把郑州市公交公司告上法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14日经开庭审理认为,郑州市公交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当庭判令郑州市公交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多收取兰某的公交车费1元,并赔偿兰某经济损失3元。 2005年11月19日,兰某在郑州市大学路坐上K906路空调公交车,上车后投了2元人民 币,并索要了乘车凭证。乘坐过程中,兰某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空调服务。在感到车上很冷、车内空气浑浊时,他要求车长打开空调,但车长说水管还没有接上。后来,车长说天气不太冷,还不到开空调的时候。接下来又说,能否开空调要等通知。兰某认为,乘客上车投币并索要乘车凭证后,就与郑州市公交公司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既然郑州市公交公司向乘客收取了2元的空调车费,在运输过程中,就应当提供空调开放的服务,乘客也有权享受这一应有的空调服务。作为空调车却不开空调,就少了空调服务这一应有的服务项目,收取乘客2元空调车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兰某请求法院判令郑州市公交公司退还已收取的1元公交车费,并赔偿自己因此事支付的5元交通费。 庭审中,郑州市公交公司辩称,其空调公交车收取2元车费有法律依据,郑州市物价局2000年3月20日已经对此作出批复。 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兰某乘坐郑州市公交公司的空调公交车,并按规定交纳了乘车费用后,双方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中,郑州市公交公司未履行其开放空调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兰某要求退还多收取的1元公交车费,并赔偿因此事支付的交通费损失,应予支持。但因兰某提供的关于损失的票据只有3元,故应按3元予以赔偿。(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