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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官司一波三折 一个签字引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02:47 江南时报

  1998年4月18日,袁培黎乘坐丈夫柯守中摩托车时,在苏州的凤凰街不幸与龚肖鹏的小客车相撞,导致袁培黎7级伤残,至今腿中仍有4根钢钉尚未取出。乍一看,在众多交通事故的伤亡事件中,这样的意外并不算什么。然而,就是这场意外,柯守中已经整整奔波了近8年。昨天,他非常执着地告诉记者,他打这场官司不只是为了赔偿金额,他要的是个“理”字。

  原来,问题的症结就是当年交警部门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上没有他的签字。他认为,没有他这个当事人签字的协议书根本无效;而经过回环曲折的法院审理后,结果认定柯守中的签字并不影响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结果仍然维持原判。对此,记者在详细的调查和采访中发现,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并未详细说明这一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和专家,共同探讨了柯守中遇到的法律“尴尬”。

  一折:柯守中未签字驳回起诉

  1998年4月18日晚,原告人袁培黎乘坐柯守中(原告人丈夫)摩托车与被告龚肖鹏驾驶的小客车相撞,致使袁培黎倒地受伤,经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症救治,诊断为左股骨髁间粉碎性骨折,左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1999年7月26日,袁培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沧浪分队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为伤残7级。

  事情发生后,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沧浪大队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认定该事故被告人龚肖鹏应负主要责任,并提出按85%与15%分别由龚肖鹏和柯守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调解结果得到了双方的认可。然而,在双方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之日,当事人之一柯守中没有到场,当事各方签字一栏只有袁培黎和龚肖鹏两位当事人的签字。

  直到调解结束,柯守中在看赔偿调解书时意外发现,当时确认的龚肖鹏与自己承担85%与15%的赔偿比例,实际上对方只承担了50%的赔偿,最让他不能接受的是,妻子的病情尚未完全康复,后期还有近1.5万元的医药费用还要交付,但调解书上却标明:今后医药费均由袁培黎自行负担。

  为此,柯守中以“作为当事人之一,他没有签字的调解书不具法律效力”为由起诉龚肖鹏。不料,法院认为,协议未经一方当事人确认,应继续交由公安机关处理,驳回起诉。就在公安机关第二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无奈向当事人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因当事人双方赔偿问题存在争议未能达成协议,建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折:协议有效柯守中再上诉

  为此,柯守中凭公安机关的调解终结书再次起诉龚肖鹏,并经过详细的损失结算,袁培黎向龚肖鹏提出了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用具费等六项共11万元的赔偿金额。据柯守中介绍,袁培黎虽然是下岗工人,但下岗之后于1997年1月承包了苏州市老干部局活动中心皇家歌舞厅,给她们比较拮据的生活带来了希望,并经过几年的辛苦经营,歌舞厅进入了良性循环的盈利丰收期,然而不幸的是,袁培黎突然遭遇这场车祸,生活一下又降到了低点。因此,袁培黎和柯守中认为,对方必须赔偿袁培黎的误工费等其他费用。

  针对柯守中的诉讼理由和请求,法院判决,龚肖鹏必须赔偿袁培黎提出的有关医疗护理费用、残疾生活补助费用以及生活自助用具等7项赔偿费用,并让龚肖鹏在原先已赔偿66408元的基础上,尚需赔偿袁培黎26565.6元。

  然而,柯守中对于判决的结果仍然存在疑义,经过他的仔细研究,法院的判决是龚肖鹏与自己承担80%与20%的赔偿责任,与当初和公安局确认的85%与15%的赔偿比例不符。为此,柯守中对龚肖鹏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的回应是,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三折:重审协议无效再被驳回

  在沧浪法院的再审中,法院鉴于原告袁培黎与柯守中作为夫妻不愿处理相互间赔偿责任而将柯守中成为袁培黎的委托代理人。在此次审理中,法院认为,袁培黎根据柯守中未签字认可,调解书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等问题主张调解书未生效,该观点缺乏依据而不予采纳。这份早前已经被认定为无效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居然在此时又被判为生效了,这一结果让柯守中始料未及。

  这一纸判决将柯守中历时数年的声讨打回了起点,不服判决的柯守中再次将该案上诉到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中院的这一终审判决并没有如柯守中所愿。中院依旧认定,交警部门的调解协议是有效的,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认定袁培黎共收到龚肖鹏62408元,龚肖鹏还应支付袁培黎7009.9元。

  争论:签字与否导致协议无效?

  在这一波三折中,交警部门当时出具的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了争议的焦点。对此苏城法律界人士也是说法不一。该案件的委托律师孙善伟表示,在法律上,程序、形式的不合法就决定了内容的不合法。交警部门出具的调解书要当事人一致签字才有法律效力,只有两方签字形式上不合法,该调解书的内容也就应该不具有法律效力。当初交警部门也意识到了这一法律效力问题,因而该调解书随后也已被判为无效。

  而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刘军主任律师认为,调解书的有效性并不单单取决于当事人各方是否均签字认可,如果有证据表明未签字方知悉调解内容,那么调解书还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在该案中,第二被告(即柯守中)就调解书法律效力问题提出了异议,这正是当时人意志的表示,所以其未签名的调解书应该不具效力。

  但是干将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则认为,调解书中有一方未签名认可,该文书只对这一方不产生效力,对其他已签字的各方来说是其真实意志的表示,对已签字的各方之间具有约束力,涉及他们的协调内容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签字与否导致整个调解协议无效并无法律规定。

  《江南时报》(2006年02月15日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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