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情形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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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08:27 法制日报 |
本网讯记者马竞 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规范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撤诉提出指导意见:一审判决宣告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一般情形下,法院应当准许,但具有5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不准许撤诉。 这5种情形分别是: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已经开庭审理且合议庭已经形成评议意见的,或适用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已经制作完毕只待宣判送达的;民事行政案件、侵权赔偿案件 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原告申请撤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告滥行诉权或以败坏他人声誉为目的,恶意诉讼的;行政案件的原告迫于行政机关压力而申请撤诉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且未做出实质性改变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规定,二审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一般情形下,法院应当准许,但具有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不准许撤回上诉。这5种情形是:民事、行政案件已经评议完毕的;民事行政案件、侵权赔偿案件二审已达成调解协议的;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有利害关系的共同上诉人有一方未提出撤诉申请的;行政案件上诉人为原告,因迫于行政机关压力而撤诉。 (责任编辑 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