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进沪费”催生公益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10:44 红网-三湘都市报

  春节自驾游者进入天津市或上海市的“碰头彩”,就是要在入城的道口处额外交纳数额不等的“进津费”或“进沪费”。

  许多车主都感到这样的收费不合理,他们中的有些人曾寄希望于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刚,盼望由他提起的“进津费”、“进沪费”公益性诉讼能胜诉,通过法律手段废除这种收费行为,减轻车主负担。

  但2006年2月5日,上海市卢湾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进沪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其理由是:上海的这一收费办法“并未违反规定,符合公共利益。有利于城市交通秩序的畅通”。

  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这一现象表明,我国有必要尽快确立公益性诉讼制度,以遏制垄断部门、地方政府、强势群体对公众利益的损害,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进津费”“进沪费”存在三大问题

  根据天津市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外埠车辆需要“入境缴费,出境验票,凭票过境,入境一次,收费一次。在天津市境内,三日有效,超过三日,另行缴费;在上海市境内,七日有效,超过七日,另行缴费”。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芹认为,“进津费”“进沪费”都是强势部门利用权力,强加给广大车主和司机身上的负担,它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强制收取“进津费”“进沪费”是一种行政违纪违法行为。

  王建芹认为,天津市以地方性文件的方式向外地机动车辆强制收取通行费,可以认为是一种行政违纪违法行为。国务院办公厅2002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

  二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当前我国各地普遍通过引进民间、国外资金或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解决道路交通建设资金来源,同时道路通行费作为投资收益或偿还银行贷款,这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但此类收费只能限定在特定的道路区间及特定的期限之内。

  但天津和上海的相关收费办法的规定非常笼统,只讲所交纳的费用用于归还本市道路、桥梁等贷款,模糊了收费道路与免费道路的界线,且这种将道路建设资金“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的做法,显失公平。

  三是“买路钱”凸显地域歧视。

  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下,每一个城市都需要公共性投入,外地人也好、外地车辆也好,不可避免地要使用这些基础设施。如果按照收取“进津费”“进沪费”的理由推行,则还将有“入京费”、“入穗费”等等,它只能助长我国市场体系中屡见不鲜、形形色色的地方保护主义,最终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治理行政违法的有效方式

  与“进津费”“进沪费”事件一样,现实生活中还有诸多政府行政行为明显侵犯了公民利益却长期得不到纠正的现象。有效治理这种行政权力的乱作为,一方面可以通过严肃党纪与政纪,切实实现依法治政;另一方面,从公民社会监督的角度,提起公益诉讼应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

  公益诉讼是为纠正公共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在发达国家已被广泛接受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但在我国尚未得到立法上的认可,成为我国诉讼体制的缺憾。

  公益性诉讼面临的难题

  李刚以公民的身份,于2005年8月和2005年11月分别提起诉讼,状告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和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在案件起诉和审理当中,暴露出公益性诉讼面临着四大难题:

  原告主体资格承认难。传统的诉讼利益理论认为,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的人,才能成为正当当事人,具备起诉的资格,这种标准被称为“直接利害关系原则”。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严格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受到了质疑。这主要是在处理损害公共利益行为时,对受害者的救济手段和对违法者的惩罚措施十分匮乏,与危害的广泛性和严重性极不对称。

  因此,“直接利害关系人”原则在维护公共利益领域必须加以修正,扩张当事人适用的基础,才能使更多热心民众可以参与公共利益的保护。这种扩大解释直接利害关系的理论可以成为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

  李刚说,在目前的法律规定条件下,他之所以能提起“进津费”“进沪费”的诉讼,是因为他本人是“进津费”规定的直接受害者,他曾于2005年5月25日驾车到天津,被征收了25元的“进津费”,也即符合“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如果没有这个事实,即使发现“进津费”规定再不合理,能否提起诉讼都值得商榷。

  案件确立难。据李刚介绍,提起“进沪费”诉讼可谓一波三折,他曾于2005年9月27日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公开信息,包括上海市收取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范围内的道路的投资主体情况,政府使用贷款修建道路情况,财政资金修建道路情况,已经转让专营权的道路原投资主体和使用贷款情况,同时退回所收取的20元“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徐汇区法院于2005年10月上旬口头通知李刚,此案的管辖权是上海市卢湾区法院。李刚随即向卢湾区法院提起诉讼,但卢湾区法院审理后不予立案。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李刚委托他的律师,在卢湾区法院院长接待日期间据理力争,在相关领导的关注下,卢湾区法院答应立案,但要求李刚撤消第一个即公开有关信息的诉讼要求。李刚认为,两个诉讼请求相互关联,是有机的整体,不能分开。通过多次交涉,为能尽快立案,李刚接受了法院的建议,将两个诉讼请求分开,分别提起诉讼。

  诉讼费用承担难。李刚认为,目前的诉讼费用规则对公益诉讼的发起有抑制作用。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为了进行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律师费以及其他杂费。在提起“进津费”“进沪费”的诉讼当中,他多次来往于北京和天津,还专程去了上海,并委托了律师,诉讼请求中要求退还25元或20元,这与诉讼费用相比,是杯水车薪。

  限制被告难。李刚认为,公益性诉讼对原告来讲,精神激励可能是更为主要的,即一般人认为的“炒作”。由于我国不实行判例法,对于一个被告有效的案例,对于其他类似的行为并不能产生约束,因此个体的胜诉难以达成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

  据新华社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