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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公交不开空调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10:5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法院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判被告赔乘客1元”空调费”和3元损失费

  本报郑州讯“乘客交纳了空调车的乘车费,但公交公司却未履行开放空调的义务,该行为构成违约。”昨日下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当庭宣判,判决郑州市公交总公司赔偿市民兰某1元“空调费”和3元的经济损失。对此判决,郑州市公交总公司表示要上诉。

  质疑空调费市民告“公交”

  据兰某诉称,2005年11月19日,他在大学路坐上了K906路空调公交车。上车后他投了2元钱并索要了乘车凭证。可是车内没有开空调,车长称水管还没有接上,且天气不是太冷还不到开的时候,要等通知才能开。下车后,兰某查询了当天的天气情况,最高温度12~14摄氏度,最低温度3摄氏度,人体舒适度是-2。

  兰某认为,上车投币并索要乘车凭证后,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既然公交公司向乘客收取了2元的空调车费,在运输过程中,就应当提供空调开放的服务,乘客也有权享受这一应有的空调服务。作为空调车却不开空调,显然,收取乘客2元空调车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当月28日,兰某将公交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判令公交公司退还多收取的1元公交车费,并赔偿兰某因此事支付的5元交通费。

  法院当庭判市民获赔偿

  昨日下午2时30分,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日法庭上并未出现唇枪舌剑的场面,双方对事实部分以及证据部分都无异议。庭审开始不到半个小时便结束了。

  在庭审中公交公司辩称,K906空调公交车收取2元车费是有法律依据的,2000年3月20日,郑州市物价局已经对此作出批复,规定票价2元,收取2元是物价局考虑各种综合因素制定的。并且开不开空调是根据大多数乘客的适应度而定,不能只因一两个人要求开而开,这也与当今提倡建设节约型社会相符合。况且,原告说当天车内温度低,车内空气污浊,却都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调解,但原告提出,同意调解的前提是被告的空调车要在不开空调的春秋季节按普通车收费,对此要求,被告称不能答复。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乘坐被告的空调公交车,并按规定给被告交纳了乘车费用后,双方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中,被告未履行其开放空调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1元公交车费,并赔偿因此事支付的交通费损失,应予支持。但因原告提供的关于损失的票据只有3元,故应按3元予以赔偿。

  □记者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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