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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强调,网络转载作品应先授权、后传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11:3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15日电2月15日上午10时,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近期中国查处网络侵权盗版行动等方面情况。

  目前报刊和网站的关系,现在很多网站都依靠大量转载传统的报纸和杂志刊物的新闻报道来吸引人去上网,但是很多情况下都是没有得到允许的,并且也没有支付费用的。

  对此,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司司长王自强指出,关于报刊和网络使用作品的关系问题,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报刊社对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声明的话,报刊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使用作品,但是要支付报酬。为此国家版权局根据法律的规定专门制定了报刊转载付酬的标准。

  但是,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报刊社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目前互联网不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个司法解释,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这种使用方式可以适用于互联网。根据司法解释,报刊上发表的短小文章和互联网上发表的短小文章,作者没有作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但是要支付报酬。

  因为这种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这个解释后续的报酬标准没有规定,所以互联网使用这些作品的时候,实际上没有付出报酬。

  王自强说,关于互联网使用这些已发表的短小作品是不是适用法定许可,需要从法律的层面来确定,现在国务院正在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个条例里对这个问题就要作出回答,当然是否把它纳入法律确定的范围,有待今年出台的这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加以确认。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指出,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出台前,我们掌握的原则是,除了极少量的合理使用的作品和极少量的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内的,大多数的作品都应该是先取得授权,然后再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我们强调的是先授权、后传播。(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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