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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起车商负责回收汽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11:45 北京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记者 刘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环保总局14日新发布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明确提出,2010年起,我国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要负责回收处理其销售的汽车产品及其包装物品,也可委托相关机构、企业负责回收处理。政策提出,汽车设计生产禁用散发有毒物质和破坏环境的材料,减少并最终停止使用不能再生利用的材料和不利于环保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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