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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煤矿7人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1:26 石狮日报

  本报讯通知其必须关井停产,但林回仁等7人仍然擅自开采煤矿,导致矿井发生严重透水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1.08万元。昨日记者获悉,安溪法院已经对这起非法采矿、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宣判:被告人林回仁、林良贵、苏全犯非法采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林良水、林水立、林国家、林锦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七被告人并处罚金计151.32万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溪县煤矿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149.49万元。

  被告人林回仁、林良贵、林良水、林水立、林国家、林锦明与林良移(另案处理)自1994年起,合伙在国有安溪县煤矿矿区擅自开采大畲矿井262号小井。2001年4月起承包给林回仁,其他被告人从中抽成营业额的30%%。林回仁事后召集林良贵及苏全三人共同从事开采活动。安溪县煤矿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先后两次书面通知关井停产,上列被告人拒不执行。2003年度大畲矿井262号小井C16煤层被非法开采1634.43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达28.41万元。被告人林回仁、林良贵、苏全在开采活动中无视矿产安全规程,严重危及大畲矿井安全,2002年7月安溪县人民政府对262号小井采取封井措施,被告人组织雇员从查封洞口右侧挖开继续开采,导致大畲矿井发生严重透水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1.08万元。(记者洪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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