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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停车场,你是否尽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2:39 燕赵都市报

  车内物品丢失物业是否该赔?

  律师称如何赔付要依情况而定

  本报记者马南 实习生张欢

  省会安先生:我住在柏林北区,每个月都向物业交70元的停车费。近日,我的车在小区内被砸,车内的报班磁卡、进站证以及上岗证等物品丢失。我向小区物业索要赔偿,但物业表示,只负责赔偿被砸的玻璃,另外再补偿我100元,其他的损失让我自负。

  记者随后联系了柏林北区物业公司。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该物业公司规定,住户在支付了停车费后,物业只负责看管车辆,车辆内的物品他们不负责看管。“而且绝大多数物业公司都有这样的规定,因为营运证等物品本就不应该放在车内。车主把这些物品放在车内,本身就应该自己负责。因此,车玻璃被砸坏了,我们应该赔偿,但车里的物品丢失,我们不应该赔偿。但安先生毕竟受到了损失,最后我们物业公司还是决定再给安先生100元作为补偿。”该负责人表示,物业公司还在和安先生进行商量,争取商定一个令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就赔偿一事,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张云利表示,此事首先应该看车主与物业公司是否曾就车辆收费和看管等达成文字协议,如果有的话,则应该按协议办事。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协议,按照法律规定,作为收费一方,权利和义务对等,既然收了费,就要对车辆进行看管,放在车内的物品受损,也是因为物业公司没能履行好应尽的看管义务,因此物业公司有责任完全赔偿安先生的损失。同时张律师表示,安先生应该向物业公司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自己到底受了多大的损失,损失了什么物品,这样才有利于获得赔偿。

  同一城市停车“待遇”咋不同?

  本报记者 郭鹏

  同样是2元停车费,但在省会不同的停车场停车受到的“待遇”却大不相同,有的停车场称“停车场负责看管车辆,其他款物由车主保管”,有的却称“车物自理,损坏丢失自负”。这让省会的黄先生很是疑惑,“同一个城市停车,‘待遇’咋还不一样?”

  据黄先生介绍,春节前夕,他将车停放在省会一家收费停车场后,就去买年货。然而等他回到停车场取车时,却发现车身左前方莫名其妙地多了一道十几厘米长的划痕。“肯定是其他车辆倒车时挂坏的”,黄先生一边猜测一边找到停车场保安理论。但保安称,停车场不会承担赔偿义务,理由是“停车发票上明明写着车物自理”。黄先生翻出发票,上面果然印有“车物自理,损坏丢失自负”的字样。

  “要是在别的停车场,我的车子不一定会受到这种‘待遇’,因为有的停车场负责看管车辆,并在发票上明确印有‘车场负责看管车辆,其他款物由车主保管’的字样。”15日上午,黄先生将一些停车发票摊开后摆在记者面前。只见这些地税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上加盖的印章却不相同,有的是各区分局治安服务处的发票专用章,有的则盖着开票单位的停车专用章。不同的印章也对停车场所要负担的责任有着不同的解释,如盖有“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治安服务处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上就写有“车场负责看管车辆其他款物由车主保管”的字样,“新华区治安服务处”发布的发票上则强调“车物自理损坏丢失自负”,而由桥西公安分局治安服务处发布的发票上对此则是只字未提。

  编后

  不管是小区停车场还是公共停车场,到底应该为车主提供怎样的服务?车内物品丢失停车场有无责任?车辆受损后停车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请把您的看法告诉我们,联系电话:886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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