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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也应缴社保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2:51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单芸责任编辑 刘海阳

  2005年,上海市共查处1万余户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依法追缴社会保险费2.3亿元,涉及劳动者约30万人次。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还向广大劳动者发出维权提醒:即使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单位也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

  上海市劳动监察部门在定期检查中发现,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费,已成为一个值得警惕的职场侵权动向。劳动保障部门为此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不能仅约定“试用期”,即使是“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不缴纳属于违法行为。

  从检查情况看,用人单位偷逃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费)主要有: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费)、少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报劳动者人数、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转嫁给劳动者个人承担等几种手段。

  除此之外,还有个别单位不仅不为外来从业人员依法缴纳综合保险费,甚至还伪造综合保险缴费凭证,试图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检查时蒙混过关。如闵行区的上海华奥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不仅不按规定为公司的140名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还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上门检查时提供一份假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单位结算表”。经核实,发现该单位根本未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表示,今年将继续加大对“欠薪欠保”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对于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将加大查处力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表示:如果劳动者发现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的,可以拨打“12333”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在工作期间举报有困难的,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工作凭证(如工资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单位的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或材料),等到离开单位后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在离开单位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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